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认定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那么到底如何确定管辖问题,通过下面一个案例,给大家具体说说。
甲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其诉请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被告向其支付货币,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虽暂住于甲区,但其户籍地位于乙区,该户籍地属于乙管辖范围,故乙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并做出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乙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3年3月14日,乙以甲在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在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不当为由,报请中院指定管辖。
乙认为,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甲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时,应当赋予原被告上诉权,但甲却直接裁定“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该裁定剥夺了原被告的上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对公民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纠纷管辖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已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且本案原告的户籍地虽然位于乙区,但原告现住地位于甲区,甲作为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便原告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在甲区居住不满一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案件移送至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而不应当在支持被告管辖异议的情况下,又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
中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付所欠钢材款本息,并提交有相应欠款凭据,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向原告核实,甲区为原告曾经临时租住居所,期限不满一年,故该地不能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原告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位于乙区,该地属乙辖区,故乙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讼行为。移送管辖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甲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乙处理,系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审查后作出的移送管辖,该移送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综上,甲报请指定管辖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