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府[ ]地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号第拆迁通告,因 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 ),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四、乙方应在年 月 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