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发布

  7月14日,全国首个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2019年度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出发,分析了2019年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解析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梳理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考虑因素及裁量标准,总结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四大特点,并为特许经营行业的合规、健康发展提出了宝贵建议。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19年度特许百强调查显示,不规范仍是阻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合规是特许经营持续发展的基石。协会每年收到的特许企业咨询电话中,关于如何备案,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的界定,以及如何制定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等内容占到一半以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苏霜说,“协会持续开展特许评定公益活动,今年通过线上开展特许法律公益宣讲,并正着手起草分行业的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律师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性质的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特许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解除或可撤销、加盟商依照冷静期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四大主要的争议焦点。

  根据《》内容,2019年度我国各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各级法院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合计出具判决书1349份(仅以搜集平台上的文书为准),大部分案件均在一审法院阶段定分止争,占比为70.01%,二审判决占比29.77%,仅0.22%的纠纷进入了再审程序。

  与此同时,《》从案件区域分布、行业分布、诉讼主体、管辖法院、结案周期等方面展开,详细介绍了2019年度各地区法院案件裁判情况。从案件区域分布上来看,纠纷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法院判决的案件位居前列,均超过了150件;从行业分布来看,特许经营纠纷案件已经涉及了国民日常生活的吃穿住行及娱乐等各个方面;从诉讼主体来看,目前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已形成了以“加盟商为主、特许人次之、其他主体少量起诉”的起诉主体分布特点;从管辖法院看,由于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占据的绝对主导地位且其为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提供者,因此大部分案件仍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占比71.31%;从结案周期来看,大部分案件均能在法定审限内审计完毕。

  《》指出,根据调研结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性质的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特许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解除或可撤销、加盟商依照冷静期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四大主要的争议焦点。《》结合多个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阐释了法院对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的判决理念;同时,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并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分析了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瑕疵导致合同解除或可撤销以及加盟商依照冷静期要求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在分析案例检索平台搜集到2019年度判决的1349份判决书及杭州仲裁委员会为调研基础上,《》进一步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涉及的法院裁量标准进行了梳理,指出“冷静期”合理期间的确定,应结合行业特点及商业习惯等因素,尤其应当充分考量加盟商是否实际掌握、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这一因素,并结合造成加盟商未能掌握特许经营资源的原因,进行多方考量才能确定;而“特许人未披露的信息是否足以影响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未披露的信息是否与特许经营资源、特许人的产品服务质量或价格等直接影响加盟商收益的因素有关”、“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影响加盟商对特许人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的评价以及对加盟项目收益前景的判断”这三大因素应成为法院在认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充分考虑的情形。

  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普遍问题,《》从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终止3个时间段出发,向特许人及加盟商提供了宝贵的合规及维权建议。针对特许人,《》建议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应符合特许人资质要求,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完善合同内容并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针对加盟商,《》建议加盟商在合同签订前应做好对特许人的背景调查工作,在合同签订时应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权益受损情况时应及时维护合法权利,在合同终止后应严格履行后合同义务,如保密、竞业限制等。

  此外,针对由于加盟商冲动加盟导致纠纷频发的现状,《》倡议有关部门从监管部门立法及特许人审核两方面出发建立和完善合格加盟商审核制度,对加盟商进行一个资格筛选,以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从立法层面来看,在尊重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立法文件,从加盟商的投资经验、家庭收入情况、是否自有资金等方面要求特许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格加盟商审核制度,从立法上为合格加盟商审核制度设立最低门槛,并要求特许人将该制度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作为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从特许人层面来看,《》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合格加盟商审核制度,根据企业对加盟商的要求及特许经营品牌发展的具体情况,从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理念、加盟商对于所要加盟行业的熟悉度、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核查,以筛选出认可企业文化、相关行业熟悉度较高、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且一定辨别力的加盟商来构建特许经营体系,以提高加盟商的整体质量,减少因投资失败而徒增的特许经营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促进特许人企业及品牌的发展,最终带动整个特许经营行业的合规、健康、有序发展。(经济日报记者 王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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