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案岳阳律师代理意见

  按原告所称,该欠款是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出具,被告并承诺于2016年4月底前会付清该工程余款。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与被告承诺的付款日已过有四年又四个月。虽然原告称,在这期间多次找被告找不到,也曾找到被告父亲主张债权,但这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时效中断的事由。找不到被告,原告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被告是成年人,另外成家(2013年1月结婚),并不与其父亲生活一起,其父亲并无义务代替偿还被告的债务,也无义务配合原告来主张债权。

  正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说,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在农网改造工程项目中形成的。很显然,被告作为自然人是完全不能无资格承接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是,该工程的发包方为常德市澧县电力局,而工程承包方为湖南省鸿昌电力有限公司。被告无非是该工程一个片区的小负责人,负责组织民工和现场施工的人,并代为发放劳务款。被告组织原告等人进现场施工,并发放钱款,都应被视作一种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后来由于施工方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出现严重问题,包括原告在内的所做工程也都未通过发包方的验收。施工款被停止支付,被告方还为此垫付了很多的费用。此事后,被告离开工地,一路去了海南工作,并换了当地的手机号。被告无刻意躲避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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