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甲、证券公司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委托洽谈协议》,约定将某路46号401、402室转让给甲方,价格为每平方米13000元,甲方先行支付意向金10万元至中介公司。甲方同意,如乙方接受购房条件,中介公司可以直接将意向金转交给乙方,则意向金转为定金。11月25日前将两套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甲方支付余款。甲方于当日将意向金交付给中介公司,11月8日,乙方出具收据给中介公司。后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而向法院起诉。
一审过程中,证券公司以闵行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拒不到庭,闵行法院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缺席审理,认为法院证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支持甲的请求。认为甲方已履行了义务,证券公司一审程序违法、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其不可预见,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等理由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以“己方不存在过错,房屋被法院封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维持。
本案中,乙方的“无过错”抗辩理由否促在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认定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其有无过错。因此,合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的选择,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还可以随时向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