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明于2019年4月1日加入某某公司,担任销售助理一职,每月工资为6000元。但自入职以来,该公司多次拖欠他的工资。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经欠缴了王小明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8000元。
王小明多次向公司的财务部门和领导提出要求,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在与公司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小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而某某公司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给王小明带来了诸多经济困难和深度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