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黎某,于2014年与被告王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油漆和辅料。协议达成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上述货物,但货款一直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
2015年原被告双方进行货款核对,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700.00元,对此欠款,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待被告卖房后一次还清。
后经原告查实,被告名下房产已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房屋已无法买卖,卖房后还款已无现实可能性,同时被告自出具《欠条》后在原告多次催告下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我所肖兰律师在接到该案后,在全面审查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法律依据后,提出了案件的解决思路。
首先,本案为买卖合同追索货款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可为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但被告为重庆人,管辖法院为重庆,但这将对原告带来诸多不便,将会产生大额的差旅费,因此律师选择原告住所地,但原告户籍地为遂宁市,会带来同样问题,经过与当事人的详细沟通,发现原告已于2016年一直居住在成都市成华区,居住时间已满1年,成华区已成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肖律师提出由成华区分局出具居住登记证明,从而解决法院管辖问题,为当事人带来诸多便利同时节省大笔资金。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肖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到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信息的调取工作。
其次,肖律师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分析案件资料,组织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最后,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肖律师积极提交证据材料,对案件事情进行严谨阐述,取得了法官的认同,最终支持我方律师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的审理,法官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相应合同款项,并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对于该案结果当事人表示十分满意,并对肖律师十分认可和感激。
1、双方当事人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成都范围,给诉讼带来严重不便,经过分析案件情况,通过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解决了这一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