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好友合伙投资奶茶店,途中一人退伙,退伙后一张《欠条》将双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黎某付清欠款4万元给原告梁某。
梁某与黎某二人为朋友关系,2019年梁某与黎某合伙筹备经营奶茶店。奶茶店在筹办期间,由梁某和黎某共同出资店内装修设计以及购置其他经营物资。但在筹办期间,因两人经营理念不合,多次发生摩擦,于是梁某在开业前提出退伙。经双方协商,黎某同意梁某退出的决定,并支付梁某4万元,用以结算梁某在筹办期间的部分支出。随后,黎某书写一张4万元的欠条给梁某,约定于农历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黎某主张《欠条》中的款项是梁某退伙而产生的,其与梁某不存在借贷关系,拒绝向梁某支付欠款。梁某便起诉至化州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黎某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合伙经营奶茶店,双方系合伙关系。梁某与黎某口头商定退伙,黎某向梁某出具《欠条》,该欠条的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梁某退伙及合伙结算的认可。该《欠条》系黎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将先期合伙投入的资金转为借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黎某应按欠条内容履行偿还欠款4万元的义务。
实践中,普遍存在合伙人不签订退伙协议而以“打欠条”方式退伙的现象。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的欠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