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诉称:四原告和陈某二是陈某一之子女,陈某一于2002年2月7日归天,留有位于济南市某号的房产一处,且至今未对该衡宇举行支解,该衡宇属于担当人的共有产业。现四原告得知被告于2012年7月14日伪造了四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与某委会签订了《拆迁赔偿协议》、《安顿协议》等有关拆迁赔偿质料,并领取了所有的拆迁赔偿款,今朝上述衡宇已被拆迁。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解共有产业,但被告以种种来由拒绝支解,严重加害了四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解原、被告配合全部的拆迁赔偿款575840元;
被告陈某三辩称:自2002年我爷爷归天,四原告就知道屋子是我们栖身,但两年内也没有提出贰言,如不知道的话,我重盖屋子也该当知道,是2005年重盖,陈某甲也去过。四原告已凌驾诉讼时效。在2008年陈某四成婚时也看到屋子存在和改变了。2012年7月14日签拆迁协议时,第二天他们已经知道这个事了。某号的户主张某甲,是我母亲。1987年起拆迁的屋子就由我们与爷爷及我怙恃一路栖身。陈某甲在某号的基础上分得某号的地皮一块,村里有个划定,是村里的女人在这住就可以分一块地皮,但一家只能分一块,我母亲与陈某甲的老婆都是某的,以是只能分一块,这块地分给了陈某甲家,以是我们就分居了,某号属于我们一家。2005年冬天屋子所有拆除从头盖了,重盖时我母亲张某甲出的钱。被告陈某四亦主张担当其响应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陈某一与范某五是原配伉俪,共生养五名子女,宗子陈某甲、次子陈某乙、三子陈某二、女儿陈某七、小儿子陈某丁。范某五于1981年9月3日归天。陈某二于1998年2月24日归天。陈某一于2002年2月7日归天。陈某二与张某甲是伉俪关系,共生养二名子女,女儿陈某四、儿子陈某三。陈某一之父陈某壬于上世纪六十年月归天,之母张某二于上世纪五十年月归天。范某五之怙恃均于上世纪五十年月前往世。
坐落于济南市某号亦是济南市某某区某号的房产,原是陈某一之祖屋,陈某一、范某五于上世纪七十年月重修,陈某一于1992年3月取得该房产全部权证。自1987年至2014年7月,涉案房产一直由陈某一、陈某二、张某甲、陈某三、陈某四栖身。陈某一归天后,张某甲、陈某三建筑了涉案房产的第二、三层修建,但未管理响应的房产挂号手续。
2014年7月4日,张某甲、陈某三与济南市某村民委员会签署拆迁赔偿协议,载明:涉案房产修建面积总计412.63平方米,个中有产权证的修建面积113.67平方米,按拆一补一比例举行衡宇置换,置换修建面积为80平方米,或按修建面积5500元/平方米举行钱币赔偿,赔偿额185185元;无产权证的修建面积298.98平方米。对于2012年7月15日前签订协议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5平方米修建面积或按5500元/平方米折算钱币奖励;对于在2012年9月30日前腾空旧房并验收及格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8平方米修建面积及2平方米修建面积的搬家安家补贴。
坐落于济南市某号衡宇全部权证载明陈某一名下的房产是陈某一通过担当取得,虽颠末重修,但仍应为陈某一、范某五伉俪配合产业,该房产经拆迁后,拆迁部分批准的有产权证的修建面积为113.67平方米,并按照该面积发放的钱币赔偿额为185185元,某委会因涉案房产拆迁奖励15平方米共计182500元均由被告陈某三现实领取,拆迁部分按照无房产证面积发放的拆迁赔偿款268155元为原告张某甲、被告陈某三自建衡宇取得,非陈某一、范某五之遗产。
范某五归天后未举行析产,范某五归天后其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应由其配偶陈某一、其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二、陈某七、陈某丁作为第一顺序担当人担当,每人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12份额;陈某二归天后,其享有的1/12份额应由其父陈某一、其配偶张某甲、其子女陈某四、陈某三作为第一顺序担当人担当,每人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48份额;陈某一归天后,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29/48份额,因陈某二先于其归天,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被告陈某三、陈某四代位担当,其他第一顺序担当工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被告陈某三、陈某四代其父陈某二与其他担当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各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29/240份额。
综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各享有涉案房产的49/240份额,张某甲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48份额,陈某三、陈某四各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39/480份额;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主张支解涉案房产拆迁后取得的拆迁赔偿款;因上述衡宇拆迁赔偿款均由被告陈某三领取,故被告陈某三应依法付出其他原、被告响应的衡宇拆迁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