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我国民法没有明确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

  其一,借条与欠条的内涵不同。借条通常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是借贷双方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欠条则通常作为一种经济上的结算方式,是由于债务人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钱款时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条的形成需要借贷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欠条通常仅具有债务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其二,借条与欠条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条通常是由特定的借款事实所引发的,代表了借贷法律关系。而欠条产生通常伴随着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可能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引发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或犯罪行为引发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15条之规定,即便在民事诉讼中,亦不能单凭借条或欠条就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法官仍应当查明基础法律关系。

  其三,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在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明力上,借条效力明显高于欠条。借条通常能够代表借贷关系,而欠条仅能证明欠款关系。从性质上看,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未必是借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借条或欠条的认定不能仅凭书面凭证的抬头草率认定,应当综合该书面凭证的出具时间、出具原因等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宋岩以代购手表名义收取吴某钱款,却用于或个人消费,其称事后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但是其骗取吴某钱款在先,出具书面凭证时间在后,吴某给予宋岩钱款时并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二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宋岩事后迫于被害人索债的压力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应为欠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宋岩先前的行为,仅能证明宋岩无力偿还吴某钱款这一客观事实,故该欠条应当作为宋岩罪的证据,而非出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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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没有明确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

  其一,借条与欠条的内涵不同。借条通常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是借贷双方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欠条则通常作为一种经济上的结算方式,是由于债务人一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钱款时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条的形成需要借贷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欠条通常仅具有债务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其二,借条与欠条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条通常是由特定的借款事实所引发的,代表了借贷法律关系。而欠条产生通常伴随着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可能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引发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或犯罪行为引发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15条之规定,即便在民事诉讼中,亦不能单凭借条或欠条就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法官仍应当查明基础法律关系。

  其三,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在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明力上,借条效力明显高于欠条。借条通常能够代表借贷关系,而欠条仅能证明欠款关系。从性质上看,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未必是借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借条或欠条的认定不能仅凭书面凭证的抬头草率认定,应当综合该书面凭证的出具时间、出具原因等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宋岩以代购手表名义收取吴某钱款,却用于或个人消费,其称事后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但是其骗取吴某钱款在先,出具书面凭证时间在后,吴某给予宋岩钱款时并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二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宋岩事后迫于被害人索债的压力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应为欠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宋岩先前的行为,仅能证明宋岩无力偿还吴某钱款这一客观事实,故该欠条应当作为宋岩罪的证据,而非出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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