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xxx元(按月息2%计算,自款项结清之日2018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全部合同款项之日,暂计至2018年x月x日);
2017年x月x日,原告小鱼与被告小梦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小鱼承租被告小梦坐落在番禺区x号房产,并向被告小梦支付保证金xxxx元,每月租金xxxx元。
自2017年x月x日开始,原告及其合作伙伴分多次向被告小梦支付保证金及每月租金,未有任何拖欠。2017年x月x日,被告小梦向原告小鱼出具《收据》,确认“今收到x号押金xxxxx元”。
原告小鱼承租x号房产后,便在该处开设“苹果专卖”店铺,出售苹果、Vivo等智能手机。至2017年x月x日,原告小鱼准备开门营业时却被村委会保安人员制止,称该店铺已经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租金,不得再继续营业。原告小鱼只得电话询问被告小梦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被告小梦只告知原告小鱼其这两天就会解决此事,但是直至2017年x月x日,被告小梦也未将此事解决,原告小鱼依然无法正常开门营业。
后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解除《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小梦补偿原告小鱼龙x号7天租金xxx元、补偿苹果装修费xxxx元、补偿店面损失xxxx元,同时返还保证金(押金)xxxx元。2017年x月x日,被告小梦向原告小鱼出具书面《解除合约》,承诺其于2018年x月x日付xxxx元整给原告小鱼,剩余xxxx元于2018年x月x日结清给原告小鱼。
但是,被告小梦只在2018年x月x日向原告小鱼转款xxxx元,至今仍有xxxxx元未向原告小鱼付款,原告小鱼多次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小梦催款,但其每次承诺付款后又一直未付,一直在找理由推脱。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系基于合意解除《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且经双方对账后,被告承诺返还押金、租金、装修费、店面损失等费用也应合法有效,被告未能依其《解除合约》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属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的行为,原告有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一次性返还剩余应付合同款xxxxx元,并计算自2018年x月x日起该合同款被其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应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之日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并尽早做出判决,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