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兄妹对簿公堂 养子半路杀出要分房款

  老宅拆迁本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一栋30平方米内环内的房屋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对普通人家而言并非小数目。

  然而,正因牵涉经济利益重大,不少人会为拆迁款的分配问题起纷争,有些甚至对簿公堂,本案即是由一起拆迁纠纷引发。最终虹口区法院确认原告身份,并判决认定他可获拆迁补偿款8万元。

  虹口区天镇路的一处私宅,原土地使用证记名人为王大业,自上世纪50年代,该房一直由王大业夫妇携三名子女王美丽、王贤妹、王志业三人共同居住,此后儿子王志业与妻子结婚生下女儿王海云,一家三口也居住在老宅中。到上世纪80年代,王志业的两个妹妹王美丽、王贤妹先后户籍迁出。到了1992和2000年,王大业夫妇先后去世。至2012年拆迁,老宅已经静静地承载了这家人半个多世纪的生活沧桑,此时房屋内有王志业一家三口的户籍在册。

  2013年,王志业作为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分得了一笔可观的补偿款,为此两个妹妹与王志业就补偿款如何分割发生纠纷,两个妹妹认为自己是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应依法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和房屋安置。所以要求王志业一家三口向自己支付征收利益200余万元,而王志业一家三口则认为两个妹妹户籍及居住均不在被征收房屋,且三层房屋中的两层均是自己出资翻建的,所以两个妹妹应得份额仅是房屋一层价值的三分之二,也就是40余万元,由于差距过大,兄妹几人协商不成只得对簿公堂。

  正当兄妹几个为动拆迁款分割问题在法院争得不可开交时,半途杀出了“程咬金”,一个名叫王大志的人申请参加诉讼,他提出自己也应分得四分之一的补偿款。这个王大志是谁呢?

  对于兄妹三人而言,王大志并非陌生人。原来早在兄妹仨出生前,王家夫妇因多年不育,就从王大业的妹妹处过继了一个10岁的男孩,这个男孩不是别人正是王大志。说来也巧,也许大志多福,他的到来让王家夫妇接二连三地添丁,王家夫妇喜上眉梢。据大志所述,虽然自己并非王家夫妇亲生,但王家夫妇一直待他视如己出,而他也把王家弟妹当成自己的亲人,经常照顾弟妹几人的生活起居。此后,自己虽回到浙江老家生活,户籍也随之迁回,然而毕竟生活多年朝夕相处,自己与王大业一家人还是时常走动,逢年过节总不忘互致问候。1992年养父王大业去世时,自己还作为长子参加追悼会并致辞,为此王大志当庭出示了参加追悼会时拍摄的全家照。对于动迁补偿款,王大志认为自己是王家夫妇的养子理应分得四分之一的补偿款。

  对于这个不速之客,两个妹妹显得尤为抵触,他们觉得王大志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户口就迁回了原籍。他回乡后,与父母来往甚少。父母亲的墓碑上没有刻上他的姓名就是最好佐证。因此,两个妹妹极力否认王大志的养子身份,不同意他分得任何补偿款。

  王大志希望法院能为其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然而,王大志所主张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54年,时间久远,而且当时我国尚未建立收养制度,更无专门的收养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收养手续的材料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再加上发生本案所涉争议时,收养关系中重要的一方收养人王家夫妇早已过世多年。因此,案件审理一度陷入重重迷雾之中。为此该案的承办法官不得不亲自深入调查以还原这家人的经年往事,一方面承办法官调阅了大量的档案材料,特别是抓住一切能够反映当事人关系的材料来查明案情,如王母于上世纪50年代填写的职工简历表上赫然写着儿子王大志,又如王美丽于1977年填写的《上海市中学毕业生登记表》中,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中也写有哥哥王大志,再如王志业填写于上世纪70年代的《职工登记表》中,家庭人口一栏中亦写有哥哥王大志的名字,大量的档案资料初步还原60年前王大志与王家夫妇之间生活关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实地到王大志、王志业等有近亲属的浙江省宁波多地进行走访,从同辈、同龄、知情的近亲属等人处搜集材料,进一步还原了王大志与王家夫妇之间的特殊关系。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事实收养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建立的收养关系的法律定义,其客观表现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收养人履行了抚养义务,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以及上海、浙江两地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王大志与王家夫妇之间业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王大志作为养子,适用法律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即享有与王家三兄妹相同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其有权作为被征收人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考虑到王大志自返回原籍后,与养父母往来稀疏,且对养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尤其在养父去世后,对养母缺乏关心,所以对征收补偿利益应酌情少分。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王志业支付王大志8万元,同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事实判令王志业支付两个妹妹各60余万元。至此,一起牵涉两代人纠葛,承载了半个多世纪的陈年旧事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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