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三是被告赵二的兄弟,两人曾在1980年至2003年期间共同居住在其父亲所购房屋基地院落内,并共同建造了诉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诉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于2016年拆迁,获得百万余元拆迁款,兄弟俩的产纠纷就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