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案涉股东,已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持有公司67%的股份,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向 上诉人陈建滨因与被上诉人陈长源、原审第三人厦门百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