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月7日零时许,伙同单某(另案处理)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三角地权金城饭店对面的马路边,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高某骗至某处,持刀威胁被害人高某,劫取价值33000元夏利牌轿车1辆、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价值208元手机1部。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不承认自己使用暴力,持刀威胁被害人。辩护人则以被告犯罪时不满15周岁,有自首情节,受教唆实施犯罪,属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小为由,请求对被告刘某减轻处罚。
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参与预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由于实施犯罪时刘某不满18周岁,且赃款赃物大部分起获发还受害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