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以50万的价格购买乙公司已开工、但还未完工的远景花园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该项目建成后,甲与乙公司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随后甲搬进该房居住,但发现房产证上的姓名与登记部门的登记不一致,登记簿上误登记成了其弟弟的名字,于是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但遭到其弟的拒绝,遂起纠纷。同时,甲也因该栋楼的维修费用、垃圾处理等与邻居发生纠纷,还因小区停车位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3、甲向登记部门主张异议登记,以解决与其弟之间的纠纷,该异议登记的效力如何?在异议有效期内其弟可否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 如果在甲打赢官司前,房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如何处理?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专有部分占该栋楼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