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打赏主播的模式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直播打赏虽然用的是“礼物”或虚拟货币,但购买这些打赏用品却需要花费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因此关于直播打赏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时常见诸报端。
新榜研究院发布的《2020直播生态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直播行业因为电商直播的迅速崛起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风口之一。2020年,由于疫情带来的用户居家、延迟复工复产等问题,更进一步刺激了线上直播的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13.9%,但包括网络直播行业在内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5236亿元,增长了15.5%。
“网络直播具有全民参与性、场景丰富性、场景互动性和即时性等特点,满足了人们新的社会心理和文化需求,而用户打赏行为是网络直播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之一。”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网络直播风生水起的同时,直播打赏的问题也备受关注。冲动之下打赏了主播但却后悔的大有人在,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网络直播的打赏行为呢?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讲师程科认为,“打赏”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首先,用户需要在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受到用户与平台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约束。其次,用户将从平台购买的虚拟货币换成“礼物”并打赏给主播,该行为的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赠与关系,即用户将虚拟货币兑换的礼物赠与给主播;有人理解为网络服务关系,即主播通过自己的表演服务换取用户的“打赏”对价。
程科说,从用户向主播打赏的具体过程以及交易特点来分析,更类似于用户的消费行为:以打赏作为对价,用户可以换取更好的网络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将用户的打赏行为理解为网络服务合同更为恰当。
与程科观点相同,郑宁也认为打赏行为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她说:“网络主播的表演是一种新型的表演形式,和到茶馆听相声、到剧院看演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表演者依靠自己的智慧和才能进行展示,并适时与观众进行交流和互动。对于盈利性表演而言,获取报酬是其基本目标,只要表演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打赏人在接受网络直播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思想上的满足或者精神上的愉悦,自愿打赏,网络主播接受打赏,双方都付出了对价,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特征。”1/41新闻搜索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