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创律师代理被告黄某拆迁安置房纠纷。被告黄某与原告季某系夫妻关系,1982年乡镇府审批给原告季某一处宅基地,1983年结婚,一直居住于此。 2012年7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当中约定该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整。2013年10月该处房屋被拆迁,获得安置房5套。 2014年4月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房及各项补偿款。 原告诉称,原告的户口在该院落,并且,作为被安置人,该五套安置房中包括了补偿给其本人的房屋。 被告代理人京创律师称,首先,原告已经丧失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诉争院落在拆迁之前已经全部建成二层楼房,没有空闲院落。 离婚时原告已经放弃了所有地上物的权利,且自离婚后获取了共同财产的折价款,彻底搬离诉争院落,故原告已经放弃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再属于诉争院落的房屋所有权人,故对诉争院落不享有任何权利。 其次,诉争院落的拆迁采取的是宅基地1:1置换后花钱选购安置房的方式进行的搬迁,与诉争院落的户口情况毫无关系,且被告未原告空挂户口而得到任何额外利益,故诉争院落的所有拆迁利益包括钱款和安置房与原告无关。 诉争院落拆迁获取的安置楼房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取,因原告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属于诉争院落的实际居住人,故安置楼房应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再次,根据拆迁政策显示,补助是按院子补助,不是按照每人补助,另明确补助是原告的,故该笔款项与原告无关。 并且,被告代理京创律师还调取了相关证据支持以上的陈述。
法院最终认为,涉案拆迁协议中,原告被列明为共居人,其作为涉案院落拆迁的安置人口,应取得被告利用其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所取得的部分拆迁利益。但由于原告在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将涉案院落全部归被告所有,因此,法院认为基于房屋所取得的拆迁利益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 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其他各项补助费用都明确了补偿的对象,故该部分拆迁利益与原告无关。 综上,根据拆迁协议及拆迁档案的内容,结合拆迁政策,被告应给予原告拆迁补偿利益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编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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