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收优惠、利息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措施的出台,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回暖的迹象,随着成交量的剧增,很多市民前来询问房地产纳税的问题,本期将一一解答。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罗湖区陈先生来电咨询:境内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是按10%还是2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深地税发2008526号转发)明确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龙岗区李小姐来电咨询:我司已申请印制有企业名称,现公司名称变更了,要申办变更税务登记。问:是否需缴销未使用完的空白?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深地税发2008528号转发)的规定,冠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缴销其未用完的空白。冠名企业跨区变更地址,可将其所有数据迁移至新的控管区局,其未用完的实物空白不必缴销,在数据转移后可继续使用,但领购簿应重新换领。
宝安区王小姐来电咨询:我司购置了新的办公楼,现办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办理信息登记吗?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经申报后发生变更(如原登记信息要素改变,占地面积增减等)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使用税信息变更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变更表》。
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司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等其他劳务,具有代理性质的物流企业,在上月已被纳入试点物流企业。问:在营业税政策方面有何优惠?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深地税发200664号转发)的规定,对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按下列规定缴纳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宝安区袁先生来电咨询:我司是外国企业,临时来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深地税发〔2008〕638号转发)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