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2018年6月,公司以员工李某某迟到3次为由,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罚款30元的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李某某也不是吃素的,随后以公司克扣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余元。
“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公司因李某某2018年6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工资条上虽将扣款3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的规定,公司因李某某2018年6月迟到3次的最高扣款应为20元,但仲裁认定公司因李某某2018年6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后,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起诉,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确认公司因李某某2018年6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
公司对李某某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李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李某某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从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实际上多扣了员工15元工资,最终付出了3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是所扣工资的20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