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水利置业近日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1486号应诉通知书,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临安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茶厂”)起诉水利置业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3月31日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的利息损失为5,196,321.66元,从2020年4月23日起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至);

  原告临安茶厂民事起诉状称:2003年,原告与被告的前身企业钱江水电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钱江水电;2008年4月14日,钱江水电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资组建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锦天房产)。其中原告占锦天房产30%股份,钱江水电占锦天房产33%股份,浙江天弘投资有限公司占锦天房产34.5%股份,刘擎红占锦天房产2.5%股份。

  2006年3月,原告与钱江水电协商,原告同意将在锦天房产拥有的30%股权转让给钱江水电,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其中600万元由钱江水利支付给原告,另600万元由锦天房产开发建设以优惠价3770.91元一平方米(4500元一平方米减再优惠60万元)供应出售给原告位于青山湖的二幢别墅商品房的方式予以支付,并于2006年3月30日签订《商品房定购合同》和2007年4月11日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2014年9月,锦天房产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原告数次致函锦天房产要求其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房,但锦天房产对原告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导致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为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7年12月13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天房产履行合同。2018年4月10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锦天房产继续履行合同。由于锦天房产未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6月4日,原告再次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天房产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商品房。但锦天房产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不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付房产,从而使2006年3月30日和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无法获取。

  原告临安茶厂民事起诉状认为,被告为原告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和获益方,锦天房产虽则当初同意以优惠价供应原告二幢别墅商品的方式自愿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但在其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不愿交付商品房的客观事实下,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作为股权受让的获益方被告应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剩余600万元股权转让款。

  因本次民事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