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借贷纠纷是,如果有名义借贷人和实际借贷人两种,那该如何在诉讼中列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主体身份呢?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借贷凭证上只有名义借款人的签字,如果直接将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作为共同被告列入起诉状,最为直接的障碍就是不能够顺利立案,因为从借贷凭证上不能直接体现实际借款人,也就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关于被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个特征。
一种是直接起诉名义借款人,待案件查明实际借款人后,另行起诉实际借款人,通过第一个诉讼获得实际借款人的信息及相关案件证据,以此作为第二个案件立案的基本材料。
一种是直接起诉名义借款人,待案件查明实际借款人后,后将实际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以此将两个被告一起进行审理。 一种是直接起诉实际借款人,但是法院能否受理该案存在问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符合成为被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