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底薪不是件容易的事

  从扶持新生力量,壮大律师队伍的角度讲,给律师发放底薪是有一定必要的,这实质上也是律师团队内部之间的利益互助与共同提升

  底薪,即最低薪资,亦即最低劳动报酬。法定最低劳动报酬就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由各省市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工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应否有底薪?因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既不确定也不稳定,所以律师应否有底薪业内看法各异。有人认为律师不应该有底薪,律师应该靠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吃饭,挣不到钱说明不适合这个行业。有人认为律师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受劳动法保护,应该有底薪。关于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本刊邀请了有关专家和律师对此予以阐释。

  四川成都的张先生反映说:“我是去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如今面临实习。我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问是否需要律师助理,律师所答复不需要。我问我能不能在这里实习,律师所说可以。这是我找的第六家律师所了,这次的结果和以前差不多,都不提供工资哪怕是基本的生活费。甚至有一事务所合伙人向我言明不发生活费后,敲边鼓一般地向正在边上的一律师说某些地方不仅如此,还要实习律师给所里交实习费。真是令人沮丧,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样的遭遇?我想向有关的机构反映,要求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实习律师这个特殊的群体,要是这还不行就是争取个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啊。”

  广东何律师对记者说:“我从业之初在一家非常大的律师事务所,所里一分钱都不给。我当时内心挣扎了很久,读了近二十年的书,上班了连工资都没有,实在难以接受。但最终还是决定去了,因为我实在不想放弃这个专业。从业两年内省吃俭用,生活极端困顿。老师给的打车钱我舍不得花,尽量坐公共汽车办案。要不是我的老师偶尔资助,我可能坚持不到今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进入律师行业的新律师数千人,如果这一群体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无论对其家庭和社会都将成为不稳定因素,所以,从任何一个角度分析,解决这一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韩智力:律师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这个团体最熟悉我国的法律,但这个团体又是一个最不稳定的群体。律师自身的劳动权益一直以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而律师自身也没有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所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但这次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较劳动法增加了一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的概念,主要就是想把律师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并实施以后,我们应该像对待普通劳动者一样来对待律师,律师应该享受劳动法中普通劳动者应该享受的一切权利。

  高子程:律师事务所和年轻提成律师之间如果建立了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动关系,则该关系是基于市场供求关系由双方合意而达成的。合意的内容可以多姿多彩,只要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即可。其中既可以包括年轻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报酬的形式,亦可以包括年轻提成律师不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和辅助工作,律师事务所亦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模式。对于后者,年轻提成律师只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承办业务并按约定比例提成,此等关系类似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内部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年轻律师作为新生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成员,不可能享有超乎一般成员的特权。市场就是市场,始终遵循适者生存、弱者淘汰的铁律,不可能是年轻律师的福利院。所以,年轻律师与执业机构的劳动关系只能由市场规律调节,不可能靠强制手段调整。无代价的底薪,一如免费的晚餐,没有任何一个律师执业机构情愿广泛和长期提供。

  如果确有暂无经济来源的年轻律师处在提成律师的职位,且因案源困难以致生存窘迫,则只能建议年轻人暂且从律师助理或授薪律师做起,经摸爬滚打练就较高业务水准且已拥有基本客户之后,再为提成律师。

  黄子丰:论及律师的工资问题,必须研讨其利益分配机制和模式。目前,从利益分配模式上看,国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一般分为合伙律师和非合伙律师,非合伙律师中又分为合作提成律师和工薪律师。依据律师法,律师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执业,律师不具有独立的执业(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工薪律师自不必说,即便是合伙律师和合作提成律师,他与所在律师事务所均存在管理与从属关系,而且其执业行为的效力、执业风险和执业成果(包括效益)均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受。因此,不管是前述哪一种利益模式下的律师(包括合伙律师),其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条件,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律师是劳动者。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形式进行限制。劳动报酬的获取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工薪律师是典型的获酬方式,由律师事务所按期发放工资,律师为全体合伙律师提供劳动服务。一般企事业单位照此模式执行。合作提成也是获酬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类似于企业中常见的“计件工资”,是按照律师个人业绩从中提取收益,合作提成律师的从属性比工薪律师弱,合作性质比较突出,但作为律师获酬的方式,法律上是允许的。

  黄子丰:我们说,该不该给律师发底薪,这主要是一个情理上而不是法律上的问题。合伙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老板”,发不发底薪,都是“左兜转右兜”的事,没什么探讨的意义。关键是合作提成律师该不该发?如果纯粹按律师拿多少业务按比例提多少收益,那么,有的律师一年半载没有业绩,他就将遇及能否继续生存与能否继续执业的问题。尤其是刚踏入这个行业的律师,在现今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情势下,如果没有律师事务所的在基本方面的支持,就很难有大的发展,律师队伍的新生力量的生长将减缓甚至受到削弱。因此,从扶持新生力量,壮大律师队伍的角度讲,给律师发放底薪是有一定必要的。这实质上也是律师团队内部之间的利益互助与共同提升。毕竟,在律师行业,没有谁敢断言他会无求于别人。

  韩智力:律师应该有最低工资来保障,因为律师跟律师事务所首先是一个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才是业务承包关系。既然有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律师就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就应该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其实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律所用律师的业务提成来掩盖了其最低工资,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律师提成和最低工资保障是互不干扰的两个概念。在业务提成的下面我们还要强调律师的最低工资保障,不然的话,对新步入这个行业的准律师来说,自己没有案源,谈不上业务提成这块收入,因为没有底薪,生活是很困难的。我们针对这样一个状况,律师享受最低工资也是于法有据,于情有理的。

  高子程:关爱年轻律师、为中国法律服务业培养储备后备力量是整个律师业乃至全社会的责任。但是,对年轻律师的关爱、对律师业后备力量的忧虑,不能通过硬性规定且违背市场规律的方式来实现。我们应该强调和倡导的是,年轻律师务必努力提高专业水准和自身素质,以增强被聘用的机会,并且在工作中通过展示自身的业务专长和敬业精神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标准、拓展发展空间。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年轻提成律师可以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有提供部分劳务换取底薪的劳动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双方双向选择、自由处分,并达成合意的结果,而绝非硬性规定所致。如若硬性规定,只会因为违背市场规律而致使更多的年轻律师失去更多的成为提成律师的机会、招致事与愿违的结果。

  时下的法律服务市场,一方面大量年轻律师择业困难或勉强度日、疲于奔命;另一方面,许多律师执业机构奇缺高水准、高素质、勤勉尽责的法律人才。所以,如若年轻律师着力打造并具备优良的业务水准,注定会迅速成长、大展所长、收入可观,本不该把更多地目光去关注底薪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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