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2011年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到了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卖家陈某却拒绝协助刘某办理过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经查明,2011年9月22日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某名下所属的房产以260876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双方还约定产权五年期满后一个月内由双方提供相关资料前往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按合同约定向陈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约定时间届满后,陈某拒不同刘某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应配合、协助原告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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