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汪某的女儿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潘某、钟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并以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新合乡某村的房屋卖给潘某、钟某。但由于当时汪某正住在新疆儿子家中,对此事并不知情。2007年汪某返乡后,想要搬回新合老家居住时,其女儿张某以种种理由阻拦,直至今年3月汪某才知道房子已经被卖掉,一气之下,便向法院起诉了潘某、钟某,并要求其腾退房屋。
江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专门赶赴该村现场勘察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并向村干部、附近村民了解情况。经多方了解得知,潘某、钟某是在自家房屋坍塌后才购买了汪某的房子,并已经在此处居住长达六年,而且土地使用证也已交付给了潘某、钟某,只可惜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纠纷关乎社会和谐、农村稳定,为彻底消除双方的隔阂,便多次召集双方做工作。以法释理、以情动人,详细向双方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购房协议》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同时法官还以潘某、钟某仅有一处住房,返还后无处可住为由,希望汪某可以容许潘某、钟某在找到新的居所之前再居住一段时间。
最后,经过反复的做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潘某、钟某一年以后将房屋腾空,汪某返还购房款2万元,并补偿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