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诉请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小孩。7月3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高某(女)和黄某系某村同组村民,也是初中同学。1998年3月,两人开始恋爱,经过了6年的恋爱长跑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6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孩。结婚初期,两人夫妻感情尚好,但是好景不长,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高某于2009年9月外出打工之后就一直与黄某分居生活。2012年5月,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法官立即通知黄某到庭应诉,其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了解该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通知高某到法庭做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小孩,对抚养权争执不一,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后承办法官改变以往的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思路,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小孩抚养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孩在12周岁前由高某抚养,后由黄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对该种调解意见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