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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党支部,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减刑假释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起。、普通程序适用简审方式案件的提起应由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提出书面建议,由人民决定;**、人民在开庭审理前,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而控辩双方均未提出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审方式;三、对拟提起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应将准备在庭审中宣读或出示的全部证据复印件移送;四、人民决定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应当在出庭通知书中注明;五、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案件主审人主持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公开宣布;六、人民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不适合简审方式审理的情形的有权恢复普通程序。
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是刑事诉讼法治不断进步的历程,*是程序意识、法治意识、保障意识得以彰显的历程。郑州律师-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这其中,疑罪从无规定的从无到有、从“纸面上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的转变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缩影。笔者数年前曾呼吁树立程序意识,刑事诉讼在求真的同时也要求善,不纵也不枉。而一个国家能否在经过证据调查后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宣告被告人无罪无疑是衡量其是否达到善治要求的重要指标。可以说,疑罪从无在我国从入法到落地生根的整个过程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的转变过程。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受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一般性的殴打,仅使受害人轻微受伤,而法律规定这种“伤害”行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医鉴定,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的脂肪心和冠心病,因生气和外伤,诱发其脂肪心、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其中,外伤仅是诱发受害人脂肪心和冠心病发作的次要因素,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均不知其患有严重的脂肪心和冠心病,被告人对此*无法知晓、无法预见。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对受害人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疑罪从无的入法在我国经历了一番曲折。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结束后不久得以通过的几部法律之一,受制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并没有规定疑罪从无。在1979年刑诉法施行期间,受改革开放影响,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不断觉醒,对程序正义的诉求*高,因此,学界要求规定疑罪从无的呼声日益高涨。当时,学界要求刑事诉讼中确立**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遭受到的阻力非常大,不少人反对一步到位确立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郑州律师-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受此影响,疑罪从无入法也一并遭到了,较初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并没有体现疑罪从无的内容。
(二)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连带责任,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受害人的账号、等买卖证券造成受害人损失,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典型的共同侵权(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百六十八条**款规定:“证券商擅自允许三人利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证券公司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交易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无论是以明示的方式许可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许可,都不改变共同侵权的性质。
但几经努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较终还是规定了疑罪从无,即该法百六十二条(即2012年刑事诉讼法百九十五条)(三)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疑罪从无的立法还是存在一个缺憾,即将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作为单*的一种无罪判决形式,与经过审判确实无罪的无罪判决相区别。郑州律师-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可以说,这是一种不的疑罪从无,是立法博弈的结果。
(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已经消除,社会已经逐渐遗忘其犯罪行径,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也会因时间的流逝而消除,犯罪人的家庭生活已步入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追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反之,如果予以追诉,必将使各种矛盾死灰复燃,破坏已经恢复的社会宁静,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表明,疑罪从无在以往的实践中被虚置,往往异化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潜规则,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本应作出无罪裁判,而作出了有罪裁判,只不过在量刑上较为轻缓而已。郑州律师-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这被称为留有余地的裁判。实践中还存在着“疑罪从挂”,也就是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把案件搁置起来拖着不处理,而被追诉人则长期处于羁押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