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报告,针对7月受理的7宗投诉,提醒购房者遇到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屋存瑕疵等引起纠纷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陈某是浙江人,与表哥梁某在广州合伙做餐饮业。2015年5月,陈某欲购一房屋以做投资,但因自身非本市户籍,且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不具备购房资格。随后,陈某与具有本市户籍的梁某协商,梁某同意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2015年6月10日,陈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位于二沙岛的一处豪宅。陈某全额支付购房款,将房屋落户在梁某名下,双方未签订借名购房协议。
2016年6月20日,梁某因,在外欠下高额赌债,其向陈某借钱求助遭到拒绝。在走投无路下,梁某决定将二沙岛豪宅出售以抵债,并待陈某外出时,带经纪人及购房者实地查看物业。陈某经邻居告知此事后,立即向梁某讨说法。梁某振振有词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陈某所有。双方争论无果,陈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终止出售行为,并将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此案法院仍在审理,陈某花了很多精力收集证据来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对当初没有签订借名协议而懊悔不已。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借名购房,应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权属。如果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且无法补办的,实际购房者一定要保管好所有证据的原件,比如:买卖合同、所有及其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等。此外,如果实际购房者是因为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而借名购房的,一旦产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应在法院一审判决前取得购房资格,否则,即使法院确认实际购房者是房屋的产权人,也不会判决将房屋过户给实际购房者。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实地查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物业,并查阅其司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后,决定购买该房屋。次日,李某与业主叶某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在递件过户后支付中介费10000元。2015年11月2日,李某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搬进新屋入住。入住后,李某妻子发现房屋形状与房屋产权证上“L”字型显示不一致,遂要求某房地产测绘所对该房屋进行测绘,测绘结果显示该房屋形状为“T”字型。李某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依约支付中介费10000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卢彦声律师: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实地查看房屋现状及房屋产权等书面资料,如:房产证、查册表。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应尽审查注意义务,对房屋的户型、结构等进行检查,是否与房产证记载一致,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如实向交易当事人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以及发现的房屋瑕疵等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