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嘉兴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信息登记表》,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今后法律顾问如有变动,及时报当地教育局备案。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政策和学校管理,在我市从事法律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学校此前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但所聘法律顾问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在原聘用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原法律顾问仍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不再续聘,由学校另行聘用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任职。
学校通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意见》规定,各中小学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采用“一校一聘”“多校联聘”“法律顾问团”等方式,灵活选择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中小学校,可以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学校发展情况相似或者属于同一共同发展学区、教育片区内(或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中小学,可以多个学校联合选聘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可组建本地区“教育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统一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中小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各市属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属地中小学配备法律顾问提供经费支持。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
为了完善考核机制,将建立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述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通过检查学校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记录表、评分表、工作情况统计表和聘任合同等材料,加强对所聘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保障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落实。
此外,学校配备法律顾问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检查评价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能力的重要指标,作为创建和评选普法先进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重要参考。
对于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