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的分析报告。

  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229件,占比80%;关于多子女(包括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58件,占比20%。

  将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的案件区分子女性别来看,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共138件)是关于独生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共91件)的1.5倍。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独生子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共85件,占比62%,明显高于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独生女(51%)以及多子女(包括胞胎子女)(48%)的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

  注:统计时将26例裁判文书中描述为“子女年龄较小”的案件也归入2-10岁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的统计范围内

  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在子女2-10岁时发生的比例较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表示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情况下随母亲生活。因此,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部分当事人会选择避开在子女该年龄段提起抚养权归属纠纷。

  法院将2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方的案件占9成,但并不代表父方不可能获得2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将2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3件,其原因均是该子女一直随父亲生活,不宜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

  在25件关于年龄较小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仅存在1例法院将年龄较小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情形,法院判决的原因为:孩子长期随父方生活,且已经就近读书不适宜改变环境。同时,母方的家庭成员有吸毒史,不利于孩子成长。【(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00号】

  律师提示:男方当事人在向法院诉争2岁以下子女抚养权时,可以朝着证明女方具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以及子女长期随已方生活的举证思路收集证据。

  2-10岁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共29件,占比28%。与法院判决2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对比,法院将2-10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比例上升了18个百分点。

  关于10岁以上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只要法院咨询了孩子的意愿,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基本与孩子意愿一致。

  其中,仅存在1个例外案件,法院在咨询孩子的意愿后,由于孩子的母亲并不想抚养孩子,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遵循孩子的意愿将孩子判归母方,而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具有抚养意愿的父方。

  法院改判理由为子女长期随父方/母方生活的案件共5件,在所有改判的案件中占比36%,其余改判理由主要为父方/母方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尊重子女个人的意愿以及从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

  律师提示:在举证思路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举证对方具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包括:具有放弃抚养的意思表示、抚养子女一方长期将子女交由家中老人或其他亲属照顾,尤其是将子女放在老家异地抚养的情形、一方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充分认识到法院在改判问题上的“惰性”,即法院倾向于维持孩子既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对无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出的变动目前抚养状态的请求不会轻易予以支持,所以当事人应充分重视离婚时(同居关系分手时)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首次确定,避免“孩子抚养权可以随时争取回来”的轻率观念。

  独生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方携带抚养的案件共20件,其中的15件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占比75%。此时,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方的比例明显较低。

  总结得知,在具有该情形的情况下,法院仍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方的原因主要为子女尚且年幼随母方生活为宜。

  独生子女长期主要由母方携带抚养的案件共79件,其中在77件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亲,占比97%。在该背景下,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2件,占比仅为3%。

  法院将仅父方有协助抚养人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共4件,占比16%;法院将仅母方有协助抚养人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共3件,占比27%。

  总结得知,只有当父方与母方其他条件相当时,法院才会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

  在12件法院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生活这一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的案件中,共11件案件中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方,占比91.6%。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一方生活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且最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中,法院均无一例外地认为子女长期随父方生活。

  通过分析得知,法院在判归子女抚养权时基本不会将子女是否长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生活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是将其作为参考因素。在李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中【(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94号】,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表示“子女的抚养责任主要在父母身上,隔代抚养难免会对子女带来不利影响,祖辈抚养孙辈应以协助抚养为宜。”

  存在仅母方没有生育能力这一因素的案件共5件,在该5件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将子女的抚养权必然判归母方。其中,法院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判决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仅1件,占比20%。在该案中,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归丧失生育能力的母方,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没有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

  此外,由于所收集的287份有效判决中,不存在父方单方没有生育能力的案件,因此无法分析该因素对父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父方/母方一方有住房的案件共31件。法院在其中6件案件中将其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19%。

  律师提示:由于我国的房产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购房成为国民尤其是在城市生活的人们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大难题。同时,受学位房政策的的影响,子女就学与房屋往往有所关联。因此,若存在子女因学位房而就读或在住房附近就读的情形,在父母双方其他条件相当时,法院在判归子女抚养权时对仅一方拥有住房这一因素的重视程度会大大提高。

  在287份有效判决中,父方单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长期生活的案件共3件,法院均将该因素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占比100%。其中1件案件中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129号】,2件案件中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亲。

  母方单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长期生活的案件共1件【(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06号】,但由于法院认为母方的病情不足以导致其不适宜抚养孩子,因此依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母方。

  总结得知,当法院认为父方/母方的病情足以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时,法院均将其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并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另一方。

  存在父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案件共2件,该2件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方。同时,由于在父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均长期随母方生活,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均将子女长期随母方生活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并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方。【(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36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86号】

  此外,由于所收集的287份有效判决中,不存在母方一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案件,因此无法分析该因素对母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父/母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案件共22件,其10件案件中法院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45%。可见,法院对该因素的考虑程度并不是很高,但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当时,一方可以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的相关证据提交法院,以期协助已方获得子女抚养权。

  父方/母方一方有生活恶习的案件共13件,其中3件案件中法院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23%。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中1例案件中,尽管母方有的恶习,但是由于子女未满两周岁,因此法院依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母方,针对母方的恶习,法院只是提出改正的建议。【(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32号】

  而在另一件案例中,尽管父方有吸毒的恶习,但由于父方吸毒的原因与妻子出轨有关,因此,法院并没有将其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947号】

  父方/母方一方出轨的案件共12件,其中法院仅在其中2个案件中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17%,且均非作为主要因素考虑。

  律师提示:笔者从日常案件的咨询和代理工作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会认为,对方出轨,说明其人品有问题,以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法院在裁判抚养权问题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因此,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会投入大量的成本,试图证实对方出轨。然而,如上的这一组数据却清晰地告诉我们:司法实践并非如此。将一方出轨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考虑因素的案件仅占约1/6的比例,远低于一般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

  在229件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仅存在2件案件将子女的性别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尽管如此,当事人依然可以从因子女性别与已方一致,由已方抚养更为合适的思路向法院举证,增院将子女判归已方的可能性。

  针对多子女及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以父母双方分别抚养为主。尽管胞胎子女之间的亲密度可能相较于一般多子女更高,但法院在判决时将胞胎子女分别由父母双方抚养的案件比例依然很高。此外,依然存在少量多子女/胞胎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的情形。事实是:全面放开二胎后,多子女均由一方抚养的比例明显上升。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5年12月27日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也意味着全国正式进入“二胎时代”。

  通过以上两图可见,2016年以前以及2016年后法院对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明显区别。2016年以前,法院将多子女均判归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件占比30%;而在2016年后,即我国放开二胎后,法院将多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的案件占比75%,比往年高出45个百分点。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处理多子女的抚养权,绝非简单的一人一个。实践中,法院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的特点,以及孩子对抚养权归属的自身意愿,对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感依赖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抚养权归属影响因素的考量越细致、越具体,越能够反映出法院处理案件的精细化水平,也越能够彰显法律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人性化关怀。笔者曾在处理一起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中,运用专家证人制度,从双胞胎子女的心理、生理成长特点的角度,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提供了专家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一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

  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亲的案件共169件,占比73.81%,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59件,占比25.76%。此外,存在1例子女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案件。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且均希望抚养子女时,轮流抚养也是另一个可供双方选择的抚养方式。

  在13件二审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改判的案件中,诉求被法院支持的上诉人均聘请了律师/代理人。

  法院将2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3件,占比10%,其原因均是该子女一直随父亲生活,不宜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该3件案件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父方)均聘请了律师。

  在28件法院将2-10岁独生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中,共24件案件中父方聘请了律师/代理人,占比83%;在该24件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中,共2件案件是在二审中将子女抚养权改判父方。

  在所研究的287件有效判决中,当事人不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处理结果并就此提起上诉的案件共159件,占比56%。其次,在所研究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争议最大。在138件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共85件,占比62%。即使我国现已全面放开二胎,受多种实际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愿望短期内不会减弱。

  2016年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胎,通过分析发现,我国2016年以前以及2016年后法院对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明显区别。在我国全面放开二胎后,本报告收录的四份有效判决文书当中,法院将多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的案件有3例,占比高达75%,比往年高出45个百分点。而在我国全面放开二胎以前,若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异,法院在判决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时将子女分别抚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通过分析多种因素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发现,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于不同影响因素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首先,关于子女的基本情况共分析了子女年龄、子女类型以及子女性别三种影响因素。其中,法院对子女年龄这一影响因素的重视程度最高,而法院对子女性别这一影响因素的重视程度最低。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法院的判决中呈现出倾向性判归母方的趋势。而对于10周岁以上子女,法院基本会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

  其次,共分析了5种有利于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因素,分别为子女是否长期主要由某一方照顾、子女是否长期由某一方父母协助照顾、一方是否有协助抚养人、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及一方是否有住房。分析发现,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子女长期生活的环境十分重视,考虑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母一方照顾这一影响因素的比例为100%,而考虑子女长期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照顾这一因素的比例分别为32%和55%。

  最后,共分析了五种不利于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因素,分别为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一方有其他子女、一方有生活恶习以及一方出轨。分析发现,法院考虑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以及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两种影响因素的比例均为100%。而对于其他三种影响因素,法院对此的考虑比例均相对较低。

  在287份有效判决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二审改判的案件共13件,该13件案件中上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人。而在3件两岁以下子女判归父亲的案件中,父方均聘请了代理人。从数据可见,专业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作用是得到当事人普遍认可的。

  本报告以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为资料来源,对广东省范围内200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共926份二审判决书进行筛选、整理、分析并总结出本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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