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包括原、被告所在区块的地上建筑。被告杨某等五人分别是原告吴某的儿媳、孙子及曾孙(原告儿子已过世),系同一拆迁户家庭成员。根据相关政策,四代同堂按照第三代已审批宅基地的可在最高限额内另行安置。该户根据政策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汇入户主即被告杨某账户。原被告双方曾关于四代同堂奖励金达成家庭内部协议,原告吴某可得约5万元。本案中,原告请求各被告支付其个人应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对象为四代同堂家庭内部成员,不能机械适用契约原则进行处理,综合考虑原告吴某对建造房屋所付出的帮忙性劳动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他参照吴某享有的保底安置面积折算金额,判决各被告支付吴老太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含四代同堂奖励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拆迁安置衍生的财产分配纠纷是时代的缩影,也是人情冷暖的集中体现。实践中,老年人的拆迁补偿款往往一并汇入子女等家庭成员账户中,使得老人失去对个人相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原告吴某已至耄耋之年,拆迁补偿款可为其安享晚年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对此,其他家庭成员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切勿让拆迁拆散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