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父母把房子赠送给儿女,爷爷奶奶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是常事,但是,儿孙得到房子后,却不愿意抚养父母,甚至有不让父母爷爷奶奶进家门的。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并完成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应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仅仅居住不等于已经受让不动产。
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殷文华、王桂英虽然主张涉案房屋未移交,但涉案房屋及宅院在拆迁后,已经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及相应的房屋安置等权益。殷文华在拆迁后将拆迁款58万元转账到殷明珠名下的银行账户,应视为对赠与义务的履行。
3.孙女对爷爷奶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爷爷奶奶主张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法院难以采信。
1、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方碧钗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赠与条款虽属于赠与的行为,但是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因此,对离婚协议中达成的财产赠与的约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财产赠与反悔撤销的有关规定。
2、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因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权利进行的处分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3、原告起诉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产的过户转移手续,是原告为了实现其对涉讼房产的物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父母是农村户口,将农村的房子赠与城市户口的子女,违反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
答: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之间房产赠与,并不影响村集体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利益。赠与方以赠与书未得到村委会同意为由,主张赠与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