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读者很郁闷的跟地合君来请教一个问题,家里的老宅子,本来准备给爷爷住,但是爷爷给了二叔,现在要确权,有纠纷,村委不给确,该怎么办?
读者:我爸妈结婚的老房子,在我五六岁的时候,我爷爷找我爸说他的房子要塌了不能住了,我爸又重新盖了一套,我们搬出去,让我爷爷奶奶住我们的老房子,可是我爷爷奶奶没有住,而是重新装修了一下,让我二叔结婚住了,当时我爸没有反对。后来我爸找我爷爷商议让我叔搬出去,我们好重新盖房子给我结婚用,可是我爷爷和我叔都不同意,非说房子是我叔的,一直协商不好,土地使用证上还是我爸的名字,可是村委说房子有争议,不给确权,像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这位读者描述的问题主题,应该是农村房子产权纠纷的解决办法。以及因为农村产权纠纷的延伸性问题,就是最近,要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
3.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所以,这位读者家所在地的村委的不给确权的做法,并没有错误,除去不符合基本原则,更多还是出于,对确权后,纠纷处理的后续问题做考量。
首先,这栋老房子的原有建筑主体、以及宅基地的权属都属于这位题主爸爸所有,但是后来,因为自家盖房子,就将房子挪个题主的爷爷。这点并无不可取之处。
这位读者的爸爸自然也不乐意,房子主体本来是我的,宅基地也是我的,现在要确权给我,自然是应该归属我。这么多年,你住着我房子,我是不是还要收点租金?
要么,题主家让步一点,补贴爷爷和二叔家,这一笔装修费用。确权及登记,以及产权还是回到题主家手中,房子暂时还是给二叔家住着,但是设定和年限,比如一年或者两年,让二叔家盖好房子了,再搬出去,还回给题主家。
要么,就是,题主家放弃这套房子的产权,有二叔折价这栋房子的价值,一次性买断给题主家,产权及确权都移交至二叔家。
1.双方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2.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申请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这个时候土地纠纷调解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4.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大部分纠纷能通过前三种途径解决,但仍然有部分纠纷只能诉诸法院进行裁决。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种途径都是针对纠纷本身进行解决,并没有对利益方面进行先做肯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