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丨办案心法

  法官办案讲究“案结事了人和”,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更是如此。纠纷背后是血缘亲情,处理得当则重归于好、皆大欢喜,处理失当则可能使矛盾升级。

  本期,我们邀请到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法官——白云,她在审理家事纠纷尤其是涉老家事纠纷的过程中,善用各种方法“调纠纷、解心结”,总结形成了一套调解指南与大家分享 。

  白云,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法官。曾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获评上海法院“十佳青年”、新时代静安政法干警榜样人物。撰写案例、文章曾获评最高法院老年益保护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海法院优秀审判等。

  家事纠纷的特点使调解成为更具优势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亲人之间的感情用事、情绪对立使调解工作难以开始,错综复杂的矛盾、盘根错节的关系使调解工作难以聚焦,而由来已久的误解、经年累月的积怨又使调解协议难以达成。面对这些困难,我们可以运用以下方法来应对。

  “争口气”往往是家事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亲人之间的感情用事在诉讼中就表现为情绪对立。若直接开展调解工作,双方未必积极配合,甚至会产生“和稀泥”“以调代判”的误解。为使调解工作能顺利开展,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其中,两个“铺垫”尤为重要:一是安抚情绪,二是明确意愿。

  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我们可以先将双方暂时隔开,再采取分别谈心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宣泄情绪。谈心的过程要以倾听为主,尽量做到不打断、不评判、不说服,同时也要收集有用信息,评估调解时机。待当事人的倾诉欲得到满足、情绪得以释放后,再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尝试进入调解环节。

  调解的开始要有“仪式感”,要正式征询双方对于调解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说明时机尚不成熟或还不具备调解条件,此时我们可以先开庭审理,另寻调解时机。如果同意,就趁热打铁立即开始调解工作。这样做,既能够避免“强调”“硬调”及其负面影响,又可以让当事人明白,调解系出于自愿,亦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由于调与不调均系当事人自主选择,后续不论是调解还是开庭,当事人都倾向于表现出更积极的姿态和更高的配合度。

  例如,在一起再婚夫妻离婚案中,丈夫因妻子帮助与前夫所生女儿带孩子且忽略丈夫感受要求离婚。来院后,丈夫情绪异常激动并反复陈述:“不要给我调解,我现在就得离婚!”我将丈夫单独请进调解室,丈夫向我倾诉:“我再婚前是丧偶,上一段婚姻也没有子女,现在她一心扑在和前夫女儿的孩子身上,对我不管不问,我感到既愤怒又孤独。”另一边,妻子也对丈夫的心理活动有所察觉,告诉后愿意多关心丈夫,希望能与丈夫和好。

  见丈夫的激动情绪有所缓解,妻子又表现出和好的意愿,我向双方征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被告已表示希望和好,若原告坚持离婚致调解无法进行,法院将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若判决离婚,则涉及人身、财产关系的处理,婚姻并非儿戏,离婚不可冲动。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妻子立即表示愿意调解,丈夫犹豫了片刻,也表示愿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丈夫向妻子坦诚了自己的感受,并表达了自己对妻子的期待,妻子则向丈夫道歉并表示今后会做改进。最终,双方重归于好。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的,除了涉案纠纷,往往还有许多案外纠纷。尤其是涉老家事类案件,矛盾多是经年累积,更显错综复杂。如果法官能在一个案件中将当事人之间的案内外矛盾一并解决,固然是好。但事实上,法官很难在有限的审理时间内将多年纠纷“打包”处理,司法效率原则也不允许法官过分关注案外纠纷。所以,虽然只是调解,我们依然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观点和双方争议焦点,同时也要让当事人清楚本次诉讼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在分清主次矛盾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对于涉案纠纷以外的其他纠纷,法官也可以协助双方进行“一揽子”解决。这样做,既可以让当事人把精力主要放在解决涉案纠纷上,又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解决案外纠纷的选择空间,为双方彻底消除积怨创造了可能性。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养母去世后,养父起诉养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调解前,我先向双方了解基本情况和争议所在。养女表示,养母的遗产尚未处理,且养父曾向自己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养父表示,养女无权继承养母遗产,因为养母生前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养女未出分文。我告知双方:“本案系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焦点一般为双方收养关系是否满足解除条件,双方关系是否恶化以及是否难以共同生活等,至于遗产继承、民间借贷、赡养等问题可另案解决。”

  经过对涉案纠纷的明确,养女表示对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意见。我向双方征询:“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若双方愿意,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至于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法官也可以协助进行‘一揽子’解决。”双方均同意调解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养父还表示,借款会尽力归还。最终,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养父还书写了一份还款计划给养女。

  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具有合理预期是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但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有的当事人会对案件走向或裁判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老年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弱,错用法律的情况更为常见,这就需要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

  释明法律,包括介绍相关法律规定、诠释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解读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提示告知诉讼风险等,也包括建立在法官中立、程序正当等原则基础之上的法律观点释明。有效的法律释明,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评估其面临的诉讼形势,合理预判己方诉讼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利益做出合理安排。

  例如,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王奶奶起诉已退休儿子老王要求“常回家看看”,老王却表示因动迁款分割不均要和母亲断绝关系。见状,我向老王释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绝非说断就断,赡养父母更是法定义务。紧接着,我又对相关法律规定做了详细介绍。老王自觉理亏,且意识到法律不会支持自己与母亲断绝来往,遂同意和母亲坐下来谈谈。

  在调解的过程中,我又向老王释明,赡养父母不仅包括经济上支付费用,还包括精神上陪伴与支持,比如定期看望。又释明若因动迁款分割产生纠纷可另案解决,但无论动迁款如何分割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的理由。最终老王同意定期看望母亲并与母亲达成调解协议。

  应当注意的是,释明要注意方式和尺度。语言要简明准确、通俗易懂,向老年人释明,还要贴合老年人的生活经验和心理特点。避免使用一般老百姓听不懂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对于专业法律术语、用语,要用“大白话”进行解释,用老百姓的身边事进行类比。

  释明的限度在于,在保持中立和保证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基础上,让诉讼能力偏弱的当事人不因自己对法律的误解和表述的偏差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和权益的实现。超过补足当事人理解偏差的限度属于过度释明,比如直接表明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未能补足当事人理解偏差属于释明不足,比如仅复述法律规定而不做解释。具体尺度,要以案件性质、当事人诉讼能力及诉辩意见、案件事实等为基础综合把握。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同胞姐妹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姐妹二人都已年近七旬,妹妹欠姐姐数十万钱款多年未还,姐姐无奈诉至法院。庭审前,妹妹坚决要求在本案中提出分割公房动迁安置利益的反诉,依据是“报纸说被告可以提反诉”。在充分释明反诉法律规定无果后,我用上海话问妹妹:“阿姨,吾门侬,假如有个人摔跤骨折,去医院看毛病,挂什么科?”妹妹说:“挂骨科”。我接着问:“就在医生帮伊看毛病时,伊肠胃不舒服,是就在骨科看病?还在再挂消化内科?”妹妹马上说:“消化内科。哦,我明白了!”之后,妹妹便不再提反诉的事情,并同意和姐姐协商还钱的事。

  在这个例子中,我试着用老年人熟悉的看病场景让妹妹明白了其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弥补了其对反诉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试想,如果向妹妹表示,即使提反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为释明过度;如果表示,你不要在本案提反诉了,另行起诉效果也是一样的,即为释明不足。

  家事纠纷的“家”,反映出此类纠纷的人格情感属性。情感因素虽然是纠纷形成的原因之一,但也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推动力。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对彼此的需要和对亲情的期待,如果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加之缺乏沟通导致更多失望、误解的产生,心结就很容易形成。法律关系纠纷的背后其实是情感与情绪的纠结,这在涉老家事纠纷中,更为常见。

  家事纠纷的调解,是在法律框架下“调”处矛盾,也是在情理范围内“解”开心结。心结因情而起,还需用情来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适时帮助当事人回忆过往温馨时刻,唤醒他们内心对彼此的情感和理解。在情感的推动下,当事人会重新审视双方关系,也会对自身问题进行反思,还会尝试站在对方的立场及处境下考虑问题……直到心结慢慢解开,调解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94岁的母亲刚刚过世一个多月,年过六旬的姐妹俩便对簿公堂,为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争执不下。开庭时,双方情绪异常激动,互相指责发泄情绪。尽管如此,她们始终未直呼对方名字,而是称“阿姐”和“阿妹”。庭审结束后,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我便问妹妹:“爸爸走得早,以前妈妈带姐妹两个生活,日子苦吗?”还没等妹妹张口,姐姐先说话了:“老娘一个人带我们两个,日子蛮苦的……”我没有打断姐姐,而是让她慢慢诉说母女三人一路走来的点点滴滴。直到姐姐讲到妹妹结婚生子,我问道:“是你照顾妹妹月子的吗?”姐姐脱口而出:“当然咯!”我看向妹妹,妹妹有点不好意思地说:“当时还好有阿姐……”顺着姐姐的话,妹妹也说了很多姐妹俩快乐温馨的过往。

  “我理解,越是亲密的人,闹起矛盾来,才越让人伤心。”见姐妹俩连连点头,我继续说道:“你们姐妹俩是这个世界上最亲的手足。小时候,您是姐姐,您是妹妹。如今呢?如今也是!”经过一番回忆,姐妹俩都意识到,为母亲的抚恤金对簿公堂,既是对手足亲情的伤害,也是父母不愿看到的事情。于是,双方主动要求协商解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的调解也不是一蹴而就。尽管对主次矛盾已做明确,但在调解方案的协商过程中,还是会经常出现当事人反复提及案外纠纷,以增加己方“谈判筹码”的情况。在面对多个矛盾时,我们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但如果“打包”解决难度较大,我们也不宜花费过多时间,影响司法效率。

  此时,我们可以将“打包”好的争议再行拆分,分为能够达成一致、尚未达成一致以及不具备调解条件三类。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将能够达成一致的方案先确定下来,对尚未达成一致的争议建议暂时搁置,对不具备调解条件的争议建议另案处理,不要因为就某一项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而影响整个调解方案尤其是涉案争议调解方案的达成。

  其实,对于家事纠纷当事人长年累积的矛盾来说,调解更像是一个双方共同直面问题、尝试解决问题的契机。不论案外纠纷能否解决、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涉案纠纷的成功调解都是双方友好协商的起点,是双方修复情感关系的开端,调解的过程亦为此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案外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例如,在前述抚恤金案的调解过程中,妹妹虽然同意与姐姐平分抚恤金,但还反复提及姐妹俩在老房子动迁款分割、赡养费用分摊以及母亲遗产分配等方面的矛盾,迟迟不肯签调解协议。就老房子动迁利益的分割问题,我询问是否涉及其他人,姐妹俩均表示有所涉及。

  于是我向她们释明因涉及他人利益无法直接在姐妹俩之间进行调解,并建议搁置该争议。就母亲赡养费用的分摊,姐姐表示母亲生前是自己一直在身边照顾,母亲的退休金扣除医药费确实尚有结余,无需姐妹俩另行支付,结余部分还在母亲工资卡里。

  我建议姐姐向妹妹公开母亲的工资明细和医疗费用单据,姐姐表示同意,也愿意在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就结余部分与妹妹平分。而妹妹听后,则表示愿意让姐姐再扣除母亲生前每月的生活费后与自己平分。就遗产问题,姐姐表示整理好再联系妹妹。我向妹妹告知,本案调解过后,就暂时搁置的问题可以继续私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另案起诉,妹妹遂签下调解协议。

  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之内、亲人之间,其处理难点不在于法律层面的人身、财产关系,而在于当事人之间长年累积的矛盾纠纷和业已受损的情感关系。

  因此,我们要用好调解方法,既聚焦涉案纠纷的处理,也兼顾案外纠纷的解决;既分析矛盾产生的情感动因,也唤起解决矛盾的情感动力;既化解纠纷,让当事人握手言和,也打开心结,让爱人亲人重归于好。让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出化解矛盾纠纷、修复情感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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