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小编在每期民法典小课堂中,有给大家讲了很多民法典在房产方面的新政策,相信大家也都有看过,为了加深一下大家的印象,小编今日给大家带来一个全方位的总结,有需要的可以保存下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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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所有权在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中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这一规定的出现,使得以后买二手房时,除了要查询房屋归属之类的问题,还有查清房屋登记是否有归属权。哪怕你是新的业主,也不能赶走有居住权的人。想想如果你买了房后,才发现,房子里还有其他人居住,而且还不能赶走他,那该是多么无奈的一件事。就是说,老人可以给亲友或者保姆给自己名下的房子设置“居住权”,老人不在了之后,继承房屋的其他人无权把亲友或者保姆赶走,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就可以住到这人去世。不过他们只有居住的权利,没有出租、出售的权利。
我们不论是租房还是买房,大多时候都会通过中介,但是中介也会收取一笔服务费,有些人为了省下这笔费用会选择跳过中介直接和房东进行交易,致使中介“竹篮打水一场空”。为了规避这类现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作为信义房屋的小编,看到这一条,还是很欣慰的。房产行业的规范不仅需要每一个从业者坚决遵守行业规范与自身职业素养的提升,也需要客户的配合,了解并尊重中介从业人员付出的劳动。
目前市面上有商品房、写字楼、商住两用房等,产权从40年到70年不等。之前对于这一方面争议比较大,房子到期可不可以续费费、续费费用是多少,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次《民法典(物权编)》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获得收益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辩称收益已经全部存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不愿拿出来分给业主。
为此,《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关于遗产继承都是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此法规出台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们对叔伯姑姨舅的遗产也有了继承权,可鼓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们赡养叔伯姑姨舅。其实很多人也都有感触,在中国未来态势下,丁克家庭会越来越多,有了这个条款后,叔伯姑舅们既能有人帮忙照顾晚年生活,侄子侄女也能继承叔伯们的房子,可谓一举两得。
我们的民法典小课堂已经出了好几期了哦,希望可以帮助更好的了解大家对房产方面的新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房产方面需要了解的政策法规,或者交易知识,欢迎在后台留言。也可以联系您身边的信义房屋经纪人,我们一定为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