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法官教你民事纠纷怎么解

  2019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南京、苏州、西安等20多个城市试点运行半年有余。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旨在实现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群众打官司而言,意味着有哪些不同与实惠?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列举三个案例,解读了试点运行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一些新变化。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同事关系,因李女士急需用钱,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合同,约定李女士向张先生借款4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张先生当场向李女士交付了借款,李女士向张先生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签署了日期。

  借款到期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本金及借款期间的利息,李女士以借款时未约定支付利息而不同意支付,故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晰、适用法律明确,因此在开庭前向双方释明本案根据相关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答辩期、开庭、上诉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及适用其他程序审理不同之处明确告知,双方均明确表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快速处理双方纠纷。

  据此,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李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4万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告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李女士庭后当即向张先生偿还借款,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20天。

  据石景山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左文兢介绍,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符合规定的,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开展后,石景山法院对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依法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案件受理之初会根据案件性质、案由、标的额、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初步判断案件难易程度并进行标记,在符合规定的案件中注意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将简单、复杂案件区分开,各由专门团队审理,切实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简化相关程序,提升审判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司法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途径。”左文兢称,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为:传唤送达方面的简便,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举证与答辩方面的简便,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当事人可明确放弃举证、答辩期,也可确定不多于七日的举证、答辩期;开庭简便,可不受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期限较短,原则上两个月内审结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宋奶奶与黄爷爷育有3个子女,二老去世后留下100多万元存款。3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希望能由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且调解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因此来到石景山法院调解室咨询。

  经石景山法院特邀调解员当场调解,3名子女签署调解协议书。为使调解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他们共同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经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当场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协议有效,各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就这样,老人的3名子女仅来法院一趟,就完成了调解和司法确认一条龙服务,且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石景山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孟哲称,司法确认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确认后即具有申请强制执行效力。

  孟哲提示,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其身居第三方,能较为中立地进行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的非诉讼调解。而司法确认则是依法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非诉调解和依法确认相结合、方便快捷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且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公民处理民事纠纷可选择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以此降低解纷成本。

  当然,选择司法确认解决民事纠纷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涉及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以及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等情形,司法确认申请法院不受理。同时,司法确认的内容需自愿、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等虚假调解行为等。

  民事案件送达,同样是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之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开展之后,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适用范围适度扩大,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相结合亦能更好完成民事诉讼送达程序。

  在石景山法院今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顾客在某快餐店就餐时不慎摔伤,致腰椎横突骨折到医院就诊,后与该快餐店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时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紧要关头,法院与快餐店代理人靳先生联系时其在外地老家隔离,无法到院领取也无法接收邮寄的诉讼材料。经电话沟通,承办法官确认靳先生能正常上网接收电子邮件,故通过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向其电子邮箱发送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最终靳先生收到电子邮件顺利查看证据材料,通过“云法庭”网上开庭的方式参与庭审并与顾客达成调解。石景山法院向双方电子邮箱送达调解书后,标志着该案顺利结案。

  孟哲提醒,公民在参与试点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可自愿选择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邮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法院可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进行电子送达。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进行电子送达时会同时通过短信方式发送提醒,故应提供能随时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如有变化应及时向法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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