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对法律问题较多、群体性敏感案件易发多发的村(社区),要

  持有合法有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聘村(社区)法律顾问。拟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应该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精通法律、恪守诚信;熟悉农村工作,擅长纠纷调处;热心公益事业,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近两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身体健康。

  参加前三轮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且服务质量优、群众评价好、实绩较为突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先聘用。村(社区)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届聘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合同。

  依据常住人口数、村(社区)数量、法律需求量与经济活跃度等因素选配村(社区)法律顾问。葛店开发区、凤凰街道各不少于7人、6人,涂家垴镇不少于5人,古楼、西山街道及泽林镇、汀祖镇、华容镇、太和镇各不少于4人,樊口街道、花湖镇、庙岭镇、段店镇、临江乡、东沟镇、沼山镇各不少于3人,长港镇、梁子镇、杨叶镇各不少于1人,其他乡镇各不少于2人。

  1.广泛动员。市司法局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选配工作办法,动员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2.资格审查。市司法局对有意向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统计和资格初审,并向各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局,下同)予以推荐。

  3.信息公开。各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所辖司法所向当地乡镇政府公布推荐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拟指派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

  4.人员选配。乡镇政府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的原则,利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选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对常住人口数量较少或法律需求量较小的村(社区),可适当放宽。

  5.双重复核。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选配名单,并将选配名单报市司法局复核。主要复核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选配资格及法律顾问驻村(社区)数量是否超标。

  6.签订合同。乡镇政府、村(社区)与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乡镇政府组建法律顾问团(司法所所长或司法所指派人员任团长,法律顾问为成员)。

  7.逐级备案。乡镇聘用合同报有关区司法局备案,法律顾问选配名单逐级报市司法局备案,村(社区)聘用合同报有关乡镇司法所备案。

  各区(开发区)应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完成村(社区)法律顾问选配、合同签订等工作。续签合同或者更换法律顾问的乡镇,要按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为村(社区)及基层党委、政府提供基础性法律服务,不包括诉讼、复议、仲裁等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由需求对象与法律顾问自行协商购买。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展法治宣传。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培养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增强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三)参与涉法信访。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处理所在村(社区)疑难复杂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促进息访止纷。

  (四)协助纠纷调解。积极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应邀参加村(社区)换届选举,列席村(居)民代表大会、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和会议,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一)定期服务。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乡镇司法所值班1天,值班时间及人数由乡镇自行安排,原则上值班时间相对固定,每次安排1人。如乡镇在法律顾问值班前一日未收集到法律问题线索,法律顾问团长应安排当班法律顾问到村(社区)走访,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法律顾问驻村(社区)实行包干制,驻村(社区)数量及职责等由乡镇合理安排。四个街道的法律顾问每人每月到每个村(社区)走访2次以上,对重点人群或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治宣传等服务,在每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其他乡镇(开发区)各走访1次以上,每半年至少各举办1次法治讲座。每次讲座时间不少于1小时,讲座内容由村(社区)根据需要确定,法律顾问将讲座提纲交由服务地司法所备案。对常住人口较少的村(社区),法治讲座可就近合并进行。法律顾问应每半年为每个村(社区)至少制作一期法治宣传专栏(向乡镇提供版本和内容,由乡镇负责制作,村、社区负责张贴)。

  (二)及时服务。法律顾问应保持通信畅通,每月至少与每个驻点村(社区)负责人电线次;法律顾问接到村(社区)组织、村(居)民的电话或电子邮件法律咨询,一般应随问随答,疑难问题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组织和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如需到场协调的,应及时到场;在每个驻点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充分运用电话、微信、手机APP等法律服务新载体,提供在线咨询、法治讲座等普法信息线上推送和其他远程服务,方便、快捷地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三)工作例会。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乡镇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进入乡镇综治微信群,收集、了解、排查村(社区)矛盾纠纷情况。各乡镇召开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时,应根据需要提前邀请1名法律顾问参加涉法事务处理。

  (四)收集信息。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要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接融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应及时报送服务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参考。

  (五)工作报告。法律顾问应每季度向服务地司法所报送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各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向本级政府和市司法局报送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六)工作台账。乡镇司法所要建立考勤制度,法律顾问每次值班应签到、签退。法律顾问应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要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乡镇(街道)一卷。

  (七)信息公开。乡镇应设置公示牌,公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驻村(社区)名称、工作职责等内容,村(社区)应设置公示栏,对外公布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开发区)、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形成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有关考核指标,并负责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对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开发区)负责统筹安排、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村(社区)负责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政府购买村(社区)法律服务经费和后续管理费用保障。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由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开发区督促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按每年不少于以下标准执行:鄂城区50.5万元,华容区24.6万元,梁子湖区28.8万元,临空经济区10.6万元,葛店开发区14万元。对法律顾问支出成本较大、法律事务量较多的乡镇,所在地政府可结合实际补贴法律顾问经费。按各地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预算总额40%的比例测算,市财政每年划拨“以奖代补”经费不少于51.4万元,按鄂城区20.2万元,华容区9.84万元,梁子湖区11.52万元,临空经济区4.24万元,葛店开发区5.6万元予以奖补,对考核分数排名靠前的法律顾问,按所在区(开发区)的法律顾问总数60%的比例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实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法律顾问,各地可另行予以适当奖励。各地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村(社区)法律服务经费,根据各地调整情况,市级“以奖代补”经费相应予以调整。法律服务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根据合同并结合考核结果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法律服务后续管理费用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市司法局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督导考核。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区(开发区)、乡镇综治考核、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及乡村振兴考核范畴。每年度,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考核,采用法律顾问自查、乡镇初评和区级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并作为支付基础服务费和绩效奖励金的重要依据。将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情况、考核结果与律师业务和评优评先挂钩,对服务质量低下、群众评价较差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除建议顾问单位取消其聘任资格外,三年内不得担任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三年;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党员无故拒绝聘请的,如其已担任市直单位的法律顾问,建议有关单位不再与其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五)加强制度建设。市司法局要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和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开发区)要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推进工作示范引领,树立先进典型,全力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六)加强宣传表彰。采取播放法治微视频、典型案例PPT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群众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认同感。注重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宣传,进一步增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使命感、荣誉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为做好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各项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促进法治鄂州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通过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源头防范和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使村(居)民享受最直接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和运用法律解决纷争的水平,同时不断提升基层组织自治、依法治理的能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双向选择、应需以供、注重效果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选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村(社区)法律顾问团,明确每名法律顾问所服务的村(社区),为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动员、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对法律问题较多、群体性敏感案件易发多发的村(社区),要选配大局意识强、和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持有合法有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聘村(社区)法律顾问。拟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应该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精通法律、恪守诚信;熟悉农村工作,擅长纠纷调处;热心公益事业,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近两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身体健康。

  参加前三轮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且服务质量优、群众评价好、实绩较为突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先聘用。村(社区)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届聘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合同。

  依据常住人口数、村(社区)数量、法律需求量与经济活跃度等因素选配村(社区)法律顾问。葛店开发区、凤凰街道各不少于7人、6人,涂家垴镇不少于5人,古楼、西山街道及泽林镇、汀祖镇、华容镇、太和镇各不少于4人,樊口街道、花湖镇、庙岭镇、段店镇、临江乡、东沟镇、沼山镇各不少于3人,长港镇、梁子镇、杨叶镇各不少于1人,其他乡镇各不少于2人。

  1.广泛动员。市司法局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选配工作办法,动员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名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2.资格审查。市司法局对有意向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统计和资格初审,并向各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局,下同)予以推荐。

  3.信息公开。各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所辖司法所向当地乡镇政府公布推荐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拟指派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

  4.人员选配。乡镇政府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的原则,利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选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对常住人口数量较少或法律需求量较小的村(社区),可适当放宽。

  5.双重复核。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选配名单,并将选配名单报市司法局复核。主要复核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选配资格及法律顾问驻村(社区)数量是否超标。

  6.签订合同。乡镇政府、村(社区)与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乡镇政府组建法律顾问团(司法所所长或司法所指派人员任团长,法律顾问为成员)。

  7.逐级备案。乡镇聘用合同报有关区司法局备案,法律顾问选配名单逐级报市司法局备案,村(社区)聘用合同报有关乡镇司法所备案。

  各区(开发区)应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完成村(社区)法律顾问选配、合同签订等工作。续签合同或者更换法律顾问的乡镇,要按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为村(社区)及基层党委、政府提供基础性法律服务,不包括诉讼、复议、仲裁等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由需求对象与法律顾问自行协商购买。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展法治宣传。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培养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增强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三)参与涉法信访。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处理所在村(社区)疑难复杂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促进息访止纷。

  (四)协助纠纷调解。积极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应邀参加村(社区)换届选举,列席村(居)民代表大会、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和会议,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一)定期服务。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乡镇司法所值班1天,值班时间及人数由乡镇自行安排,原则上值班时间相对固定,每次安排1人。如乡镇在法律顾问值班前一日未收集到法律问题线索,法律顾问团长应安排当班法律顾问到村(社区)走访,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法律顾问驻村(社区)实行包干制,驻村(社区)数量及职责等由乡镇合理安排。四个街道的法律顾问每人每月到每个村(社区)走访2次以上,对重点人群或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治宣传等服务,在每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其他乡镇(开发区)各走访1次以上,每半年至少各举办1次法治讲座。每次讲座时间不少于1小时,讲座内容由村(社区)根据需要确定,法律顾问将讲座提纲交由服务地司法所备案。对常住人口较少的村(社区),法治讲座可就近合并进行。法律顾问应每半年为每个村(社区)至少制作一期法治宣传专栏(向乡镇提供版本和内容,由乡镇负责制作,村、社区负责张贴)。

  (二)及时服务。法律顾问应保持通信畅通,每月至少与每个驻点村(社区)负责人电线次;法律顾问接到村(社区)组织、村(居)民的电话或电子邮件法律咨询,一般应随问随答,疑难问题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组织和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如需到场协调的,应及时到场;在每个驻点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充分运用电话、微信、手机APP等法律服务新载体,提供在线咨询、法治讲座等普法信息线上推送和其他远程服务,方便、快捷地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三)工作例会。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乡镇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进入乡镇综治微信群,收集、了解、排查村(社区)矛盾纠纷情况。各乡镇召开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时,应根据需要提前邀请1名法律顾问参加涉法事务处理。

  (四)收集信息。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要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接融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应及时报送服务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参考。

  (五)工作报告。法律顾问应每季度向服务地司法所报送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各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向本级政府和市司法局报送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六)工作台账。乡镇司法所要建立考勤制度,法律顾问每次值班应签到、签退。法律顾问应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要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乡镇(街道)一卷。

  (七)信息公开。乡镇应设置公示牌,公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驻村(社区)名称、工作职责等内容,村(社区)应设置公示栏,对外公布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开发区)、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形成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有关考核指标,并负责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对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开发区)负责统筹安排、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村(社区)负责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政府购买村(社区)法律服务经费和后续管理费用保障。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由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开发区督促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按每年不少于以下标准执行:鄂城区50.5万元,华容区24.6万元,梁子湖区28.8万元,临空经济区10.6万元,葛店开发区14万元。对法律顾问支出成本较大、法律事务量较多的乡镇,所在地政府可结合实际补贴法律顾问经费。按各地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预算总额40%的比例测算,市财政每年划拨“以奖代补”经费不少于51.4万元,按鄂城区20.2万元,华容区9.84万元,梁子湖区11.52万元,临空经济区4.24万元,葛店开发区5.6万元予以奖补,对考核分数排名靠前的法律顾问,按所在区(开发区)的法律顾问总数60%的比例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实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法律顾问,各地可另行予以适当奖励。各地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村(社区)法律服务经费,根据各地调整情况,市级“以奖代补”经费相应予以调整。法律服务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根据合同并结合考核结果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法律服务后续管理费用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市司法局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督导考核。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区(开发区)、乡镇综治考核、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及乡村振兴考核范畴。每年度,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考核,采用法律顾问自查、乡镇初评和区级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并作为支付基础服务费和绩效奖励金的重要依据。将村(社区)法律顾问聘任情况、考核结果与律师业务和评优评先挂钩,对服务质量低下、群众评价较差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除建议顾问单位取消其聘任资格外,三年内不得担任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三年;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党员无故拒绝聘请的,如其已担任市直单位的法律顾问,建议有关单位不再与其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五)加强制度建设。市司法局要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和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开发区)要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推进工作示范引领,树立先进典型,全力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六)加强宣传表彰。采取播放法治微视频、典型案例PPT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群众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认同感。注重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宣传,进一步增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使命感、荣誉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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