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之前,原、被告双方因是关系较好的熟人,所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建材,被告支付相应建材款。合意达成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自己建材供应义务。
被告因未能按期支付相应款项,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明确尚欠原告建材款101030元,未约定付款期限。
欠条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3月11日向原告支付30000 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建材款,并且于2017年3月11日再次在欠条中明确尚欠原告51030元建材款未付。
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建材,被告支付相应的建材款,虽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建材款,故向原告写下欠条,此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条是为保证被告及时还款的书面凭证,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支持以合同纠纷处理被告应清偿原告建材款。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15年在重庆签订了一份著作翻译出版合同,其作品在美国出版享有著作权,在中国翻译并出版,合同未对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后因中国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起诉。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涉外合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条约,无论美国B公司在中国或者美国出版该图片,在两国都享有著作权,受两个国家的法律保护。
且《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批作品在中国翻译,在中国签订,货物所在地为中国,争议发生地也在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中,由于中国A公司违约造成B公司一定的经济、物力等损失,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中国法律责任。
邹女士与麦先生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存在着多笔金钱往来。后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两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载明了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存在经济纠纷,邹女士承诺支付两人交往期间麦先生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80万元。协议签订后,邹女士向麦先生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以后,便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麦先生认为,其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邹女士应当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遂将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女士偿还借款50万元。
邹女士辩称,《分手协议》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不同意偿还麦先生剩余款项。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麦先生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以及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是为了解决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而该经济纠纷的产生是因麦先生在恋爱关期间向邹女士提供了买车、购房、交往的费用,这些费用并不是麦先生借给邹女士,由邹女士到期归还的借款,因此《分手协议》所约定的解决经济纠纷的80万元,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
麦先生和邹女士双方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达成《分手协议》,并非单纯解决情感问题,还有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思表示,就经济纠纷的解决达成《分手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认为麦先生和邹女士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分手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判决女士向原告麦先生支付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6月29日,平某公司将重庆市某工业区的某栋1-4楼的厂房出租给甲公司使用。2012年7月4日,甲公司将该厂房一楼的租给葛某,租赁期内重庆市普降暴雨,涉案房产被水浸,造成葛某财产损失,对于葛某的财产损失,甲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后,涉案房产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承租”涉案房产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
甲公司将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转租予葛某,而葛某亦未审慎核实房屋合法产权状况即承租涉案房屋,双方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存在过错。本案中,暴雨水浸导致涉案房屋内设备及物品损坏,系因双方在履行无效转租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规定,自应由双方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程度对该损失进行分担。
而甲公司上诉称水浸事故属不可抗力,其按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兴瑜依据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系立法针对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违约责任所设的免责事由,而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关,不适用于本案纠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相关免责约定一并无效,因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故既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也不应依据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免责约定来判定是否应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
合同是各项业务交易活动的载体,在经济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企业规范经营,防范交易风险,承担权利并享有相应义务,都离不开合同。合同审查是合同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实践中,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一个条款甚至一个词语的出现导致整个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也往往因为此种情形的出现导致企业自身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合同法律风险审查的重要性,尤其是应当更为注重细节审查。
合同纠纷虽然最为常见,但其涉及的问题繁多,从民法典半数为合同条款就可见一斑,更何况还有很多复杂的具体问题,诸如订单、电邮、口头约定可以构成一份合同?挂靠承建工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审批、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高效的解决合同纠纷,提高胜诉率可以找我们专业的重庆兴瑜律师理清思路,我们团队既有系统的知识体系,又具备丰富的庭审技巧和有价值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积极的可行性建议及个性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