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海市来说,最常见的住房类型即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被征收的房屋中还是以公房为主,但是也存在着大量的私有住房。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因此,无房还是私房,根据目前上海市征收补偿工作的“一证一户”原则,征收补偿都是按户为单位落实到户,而户内的补偿利益分配、分割问题则遵循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自治”原则,由居民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二) 价格补贴;(三)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四)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五)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征收补偿利益中的“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都是基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一般来说应根据产权份额在各权利人中进行分配。而“保障补贴”和居困认定有关,自然应属于被认定的居困户。“搬迁费”、“安置费”则和实际房屋使用状况有关,一般应归属于房屋在被征收时的实际使用人。
当然,如居民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选择诉讼途径的话,法院判决还会考虑各种情况酌情在各权利人中分配征收利益,而不会简单地按照产权份额分配。这些情况包括房屋来源情况、各权利人对房屋的贡献、各权利人的实际居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