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尽管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我国民间还是比较普遍的。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
现代社会的男女,奉行的是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的原则。通常情况下,都能要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在这个过程中,男女双方不管是自行认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结婚前,许多地方都有送彩礼的习俗,因此彩礼也是一个大项目。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
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当双方分手时,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对于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成了男女双方很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原则,但这一原则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对买卖婚姻更是禁止的。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赠送对方贵重的东西应当慎重,一旦结婚不成,婚前给付的财产的权利归属就发生纠纷,该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婚前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呢?一般来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如果不是希望与对方结婚,恐怕很少有人会向对方赠送贵重的物品。
赠与分普通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普通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即生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经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最终结婚。这种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应当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普通赠与的最大区别。
当前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还保留着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赠送女方彩礼的习俗。即使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但受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一方(主要是男方)在婚前需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作为订立婚约的标志。对此,应认定该婚前给付的财产为彩礼。属于彩礼性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双方离婚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