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契约精神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市场主体诚信度的底线要求。严守契约精神强调合同的有效性和神圣性,要求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案件查明的双方各自作为原告在法院引发的诉讼情况看,自双方第一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一直在积极主张履行合同,而包某一直在积极主张解除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基础事实上,却因“后悔”等问题,一直不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论理部分详实,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真正弘扬了契约精神的有效性和神圣性,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事人诚信履约作出了有效指引。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包某与王某于 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有关房屋买卖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自愿解除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重新达成的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查明的双方各自作为原告在法院引发的诉讼情况看,自双方第一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王某一直在积极主张履行合同,而原告包某一直在积极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故不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王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包某催告后,被告王某在合理的期间仍不履行,原告包某享有法定解除《和解协议》的权利,因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王某履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且办理过户手续必须由买卖双方互相协助配合,否则无法有效进行。包某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要求王某在其指定的五日内协助其办理过户事宜,王某未明确表示其不协助办理过户,只是说不能在包某指定的期限内配合其过户。并且在庭审中王某也明确表示可随时协助包某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完全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以达到各自的目的。本案中包某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存在不履合主合同义务即王某拒绝交付案涉房屋的违约行为致使包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包某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案涉《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双方都便利的时间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过户事宜。故原告包某的诉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包某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