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追《安家》吗?让我们跟女律师一起get剧中房子的法律事儿

  剧中有一个赠与房产的例子,就是事业有成的阚老板给他的灵魂伴侣知否小姐买了上千万的别墅作为分手的筹码。

  那么,作为阚老板正牌太太的阚太太除了扇娘娘一顿巴掌或者暴打小三外,还有其他办法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阚太太完全不需要有任何担心。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要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用于共同生活之外的地方,都是需要经过对方同意的。所以阚老板给小三买房子的行为是违背了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阚太太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追回的。

  在《安家》电视剧中男主徐姑姑与张乘乘为了买房资格的问题假离婚,一不小心因为张乘乘的“犯错”,弄成真离婚!

  近年来,为了购房、逃避债务、拆迁等利益,“假离婚”和“假结婚”的现象并不少见!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只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只要是办理了正式的手续,就是真离婚。

  1、对方不肯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包括法律都不能进行干涉,更不能强制执行。

  2、假离婚还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财产分割可能会出现无法逆转的风险。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经历离婚又复婚之后,会变成双方的婚前财产,而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复婚后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一方不愿意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只能通过诉讼争取权益了,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若双方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假离婚协议”也会变成线、国家出台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目的就是为了惩戒存在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当事人,若一旦被民政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线项联合惩戒措施。

  剧中,严叔严婶辛苦大半生,攒下卖包子豆浆的钱为儿子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而在签署买房合同时,儿子突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友倩倩的名字。老夫妻虽略有迟疑,但听说倩倩已经怀孕后无比欢喜,立即同意了儿子的请求。

  严叔出资购买房产落户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可能推定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在登记完毕后一般不允许撤销。将来若离婚,儿媳可据此享有对该房子的所有权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何为“明确表示”仍然会有争议。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为儿子购买婚房,在是否加儿媳名字的问题上应当慎重考虑,可以对赠与目的进行约定,附加赠与义务,且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设想并作出相应约定或者安排。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为子女购买婚房,对于是否加对方的名字这个问题需要慎重考虑,可以对赠与目的进行约定,附加赠与义务,或者利用代持协议等手段进行相应约定。

  随着剧情的发展,剧中出现了一个无赖角色——传说中的表姑奶奶,叫人深恶痛绝。龚先生祖上好心收留了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可是表姑奶奶一住就是几十年,在龚先生要卖老洋房的时候,一家老小赶回来赖着不走,张口就要分得五千万。想必很多朋友在看到这个剧情的时候都被气的咬牙切齿,表姑奶奶是欺负龚先生不懂法吗?

  现实中这种情况也有,比这位老太太更能撒泼耍赖的也有,根据法律规定,若强占他人的房屋,这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物权法》第35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房屋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搬离房屋。【物权法第35条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在《安家》中新邻居孙妈妈家中的琴声干扰到赵小姐,赵小姐说“你家拉琴影响到我老公睡觉了”,而赵小姐熏艾草又刺激到孙妈妈,孙妈妈说“你们养生熏艾,我们都没有办法呼吸了”,一个弹琴一个熏艾又闹的不可开交!

  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也有可能因为各种情况会有摩擦。剧中弹琴熏艾若真的干扰到居民的基本正常生活,破坏了居民的生活安宁时,是可以先进行协商调解。若协商不成,公民基于物权法中的相邻权,若还影响到他人的健康,还可以基于生命权和健康权,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造成他人损失的,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民间的说法,凶宅是指在该房屋内曾发生诸如、他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以及其他重大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包含房屋背景调查等服务时,中介机构未对房屋进行背景调查或者故意隐瞒房屋为“凶宅”时,构成合同违约。房屋所有权人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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