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般而言,公司是具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主体。股东向公司认缴和交付出资,并按照其股权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公司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并依据民法典中的物权篇、合同篇、侵权篇等内容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为公司的独立性,股东一般不能绕过公司向公司的相对人主张权利,也无需被公司相对人直接主张权利。但是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失效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直接代位行使公司的对外权利。某种程度上说,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内部矛盾的外部化,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和公司意思自治。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在维护小股东的权利方面意义重大,体现了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的冲突和协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1]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2]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人合性和封闭性,所以没有持股比例及时间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的折衷,通过对持股比例及时间的限制防止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还规定了其他股东加入诉讼成为共同原告,说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身份的开放性。

  在(2013)民申字第645号南京东驰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春兰自动车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和(2019)最高法民申4358号牟秀昌与韩建民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起诉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因股权转让而丧失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后续,便不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相应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在(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公司经解散清算、注销后还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股东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该判例将股东代表诉讼延续到了公司主体灭失之后,强化了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提,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存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问题,而且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的承继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问题。

  在(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公司法“并未排除控股股东的原告资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无法主导公司经营的情况亦有存在,认定控股股东享有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符合现实之需,亦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救济。”并未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限于小股东,而是包括控股股东。

  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所涉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多半出现在侵权行为中,因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多为侵权行为主体。

  在(2019)最高法民终597号陈鑑勇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和(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并未排除合同之诉,不能当然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仅限于侵权之诉。”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扩大至合同相对人。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最高院在后一案中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本就是在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一种制度设计,其诉讼利益及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2016)最高法行再91号张佰强等与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并未将股东代表诉讼限制在民事诉讼范围内,公司股东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19)最高法委赔监67号王庆玉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国家赔偿系法定赔偿,王庆玉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亦无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在(2019)最高法行申5552号唐朝晖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唐朝晖若认为《补偿协议》损害股东利益,应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公司意志,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个人不具备原告资格。”上述判例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扩展至行政诉讼领域,但其范围存在较大的限制以及不稳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将目标公司列为第三人。

  就目标公司的诉讼地位,最高院在(2005)民二终字第149号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大连天河大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认为“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只要是对公司实施了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当事人,都属于被告之列。因为公司是利益实际受到损害的主体,是实质上的原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裁判意旨同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2019)最高法民申607号上海众杰投资有限公司等与陆健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并无法律明文禁止股东代表诉讼中将涉案公司列为被告。同时于高明、众杰公司作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也必然成为本案当事人。于高明、众杰公司关于自身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将目标公司的诉讼地位进行了灵活处理,认可股东代表诉讼中目标公司亦可以充当被告。

  而在(2017)最高法民再190号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新中国公司为晋新公司的股东”“晋新公司是否参与诉讼也并非新中国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认可了股东代表诉讼在诉讼架构上并不以目标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在于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路径,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无需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路径,这也即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前置程序的设定是为了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鼓励股东通过公司内部救济路径推动公司层面的起诉。

  实践中,最高院有多个案例进行了论述,如(2013)民四终字第46号香港帕拉沃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昆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一案、(2014)民申字第678、679号中国金石滩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愚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和(2016)最高法民申字663号江苏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州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等多个案例论述了公司清算阶段的前置程序问题,(2020)最高法民申2407号牟善楼与杨庆文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5)民申字第2767号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和(2019)最高法民申1162号武汉百嘉欣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友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等多个案例论述了一般诉讼下的前置程序问题。

  但是法律实践工作是复杂的,有的股东代表诉讼无需践行前置程序。在(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而在(2015)民提字第230号陈二与何栢强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何栢强、罗顺兴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而陈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指向的被告恰是何栢强、罗顺兴等人,且在陈二提出起诉前,双方已就诉争的事实产生争议。由此表明,即使陈二就相关事实请求分别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的何栢强、罗顺兴提起诉讼,何栢强、罗顺兴必然拒绝。故本案中不存在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接受股东申请对股东所主张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亦可谓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所涉的公司机构与股东的起诉存在利益冲突时可以视为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已经穷尽,而无需再践行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小股东代行公司诉权的一种诉讼形式,管辖问题应当根据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管辖规则进行判断,不因股东的介入而有所差异。这体现在:

  第一,公司与相对人有约定管辖条款的,该条款约束股东代表诉讼。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404号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因此,股东代表针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受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第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33号海南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上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该诉讼虽与公司有关,但并不涉及公司的组织变更和组织行为。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性质不同,本案不适用该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5]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问题,被告可以股东恶意起诉为由提起反诉,而无权以侵权或者违约等为由向公司提出反诉。

  在(2021)甘民终135号重庆润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州虹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6]规定,“构成反诉的主体条件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具体到本案,兰州虹盛公司并未以本诉原告即重庆润凯公司为其反诉被告,不符合法律关于反诉被告的主体资格要求。”“构成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反诉的标的或请求与本诉的标的或请求有牵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具体到本案,本诉的……基础法律事实是民间借贷关系。而兰州虹盛公司的反诉请求……基础法律事实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投资法律关系,与本诉的基础法律事实不具备牵连性。”

  在(2020)湘民终1599号吴甚君等与蒋辉荣等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蒋辉荣作为原审被告,以鑫圣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向其支付欠款及利息为由提起反诉,但鑫圣公司并非原审原告,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亦应当予以驳回。”

  由上可知,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限制了被告的反诉,对于被告而言存在不公平,因而需要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制。

  在(2014)民提字第170号(株)圃木园控股与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他人’应当作狭释,即只有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获得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当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时,则不应提起代表诉讼,否则将有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意图。”“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作为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而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后果,则剥夺了另一方股东(株)圃木园控股反诉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权利,因为其无法针对合资公司提起反诉,由此造成股东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

  就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问题,股东代表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2016)最高法执复28号东风汽车贸易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复议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相应地,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同样,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因此,东风公司、汽修厂在联合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律师费问题,股东胜诉后可由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7]中直接明确规定股东胜诉后可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8]未提及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而是规定股东胜诉后可请求公司承担股东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在(2015)苏商终字第00203号孟建生等与蔡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2018)黑民终509号林沃俤等与林振瑞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均支持股东胜诉下公司承担股东支付的律师费。

  就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问题,除了诉讼参与人的同意之外,还需要考虑公司之外未参诉股东的意见。在(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最高院在审查调解协议经诉讼各方当事人、公司其他所有股东的同意后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9]则规定,调解协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予以确认;并未提及股东代表的回避表决问题以及决议通过比例问题。

  就股东的股东提起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问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陕民终228号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小海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绝对资本控制的情形下,母公司的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支持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与此同时,在(2019)最高法民终521号广东南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劳瑞德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和(2018)最高法民终113号新佰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最高院均不支持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1]该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3]该款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4]该款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该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该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7]该款规定:“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8]该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9]该条规定:“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相关阅读

  • 如何解决股权纠纷

    如何解决股权纠纷

      股权纠纷是指股东之间因股份转让、利润分配、公司治理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股权纠纷一旦解决不好,会对企业的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公司的破产。因此,解决股权纠纷至关重要。   股东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4.05.12 03:39:19作者:adminTags:股权纠纷对公司影响
  •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四)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四)

      所谓股东转让股权,实际上就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之间进行股权买卖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叫股权转让,也就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

    2024.05.12 03:39:07作者:adminTags: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 股东争夺控公司制权对企业的危害看完案例无数老板背后发凉!

    股东争夺控公司制权对企业的危害看完案例无数老板背后发凉!

      公司控股权之争,可以说是公司经营最忌讳的事情,为什么呢?股东之间为了股权闹矛盾,跟一个家庭夫妻感情不好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走到对簿公堂,对于小家庭来说,基本上要离婚收尾,日子过不下去了,公司呢,往往也要拆伙。如何通过股权设计,...

    2024.05.09 23:34:57作者:adminTags:股权纠纷对公司影响
  • 股权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股权归属、公司治理、股份转让等方面出现的争议或纠纷。当股东之间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   选择一家有资格的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国内比较知名的仲...

    2024.05.08 21:51:04作者:adminTags:股权仲裁
  • 股权纠纷:仲裁解决之道及处理方法全解析

    股权纠纷:仲裁解决之道及处理方法全解析

      股权纠纷是商业世界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当股东之间产生分歧,无法通过和解解决时,仲裁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给出相关的处理方法。   股权纠纷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

    2024.05.08 21:50:50作者:adminTags:股权仲裁
  •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怎么算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怎么算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效是指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这个时间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大多数经济纠纷的起诉时效从权...

    2024.05.07 01:54:26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多久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多久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该时限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在中国,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时限会稍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2024.05.07 01:54:13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去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推进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对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

    2024.05.04 00:48:34作者:adminTags:股权认购的法律风险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