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2)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3)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1)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①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1、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4、上述五种情形并不能涵盖夫妻感情破裂的全部事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⑤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