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范某只给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而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近日,冠县法院对原告平某与被告范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告平某与被告范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被告范某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每月800元支付孩子平某A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平某与被告范某于2015年2月生育了儿子平某A。2019年1月2日范某与平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书中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儿子平某A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于2019年6月1日开始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止......;三、婚后无共同财产,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及债务;五、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打扰(除因孩子的事情外)各自生活”。该协议在馆陶县民政局备案。被告范某自2019年9月1日起未再支付抚养费。
冠县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