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邹祺明律师,前两期节目介绍了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诉讼时效很复杂,有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问题、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等,这些问题下面每个又分很多种情况,这期节目准备的时间比较长。那我们开始给大家分享下我认为很重要的一些具体规定:
一、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中的时间长度很多,分为长期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有6个月、1年、2年、4年、5年,常见的时效有1年、2年、3年,其中两年的诉讼时效最常见,大家知道的经济纠纷,过去都是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有一些其他特殊的时效不在本期节目的讨论范围内。2018年最高法院颁布了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将1年的和2年的诉讼时效改为3年。虽然改为三年,但它不是一刀切。要分情况:
(1)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由原来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3年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说的是在2017年10月1之日,过去的一年或两年的诉讼时效未满一年或两年,将自动延长到3年。
(3)民法总则施行前,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是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经满两年或一年的,满就满了,适用过去的规定,不能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比如对方在2018年12月31日就要向你支付货款、返还借款的,对方在2019年1月1日零点之前都没有支付货款或返还借款,从2019年1月1日零点之后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假如货款分两期支付,借款分两期返还,时间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和2019年12月31,这笔货款或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都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之前的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能证明2019年1月1日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了,该诉讼时效从2019年1月2日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能证明合同的履行期限,债权人于2019年3月1日给债务人30天的宽限期,这种期限诉讼时效从2019年3月31日开始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在2019年4月1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当场拒绝的,诉讼时效就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未满3年的时间内,作出下列行为的,诉讼时效中断,开始从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
(1)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比如用微信、短信、电话、律师函、催款函等都可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
四、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仍享有实体权利,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法律不禁止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自愿承担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同意履行,之后对方还是没有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要求其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