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动迁关于“托底保障”中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常见问题
针对问题1,不管是动迁中,还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对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依据,都是《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按照政策来说:不管是在外地的房产还是经济适用房,在申请托底保障时均纳入核算范围,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标准,即不能享受托底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外地房产的查询存在一定难度,故以具体地块政策为准)
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同住人”时的“居住困难”,仅指享受福利性质分房是否达到每人15平米的标准;多数法官认为经济适用房非福利性质分房。
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六条有规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款,应当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但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费。”
所以,按照政策来讲,核算只考虑过往5年是否享受过动迁利益,且仅计算按“三块砖”部分的动迁利益是否达到当时二手房15平米的市价。(但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六条有规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因此,按照政策来讲,若自有住房在动迁5年前已出售的,不纳入核算范围;5年内将房产出售或者赠与过户的,均纳入计算范围。(但本条需以具体地块的政策为准)
按照规定,户口不在动迁房内的配偶或子女也可纳入被保障范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第二条)
对居住困难户认定的目的即是为了对其托底保障,因此落户在动迁房内,而实际未居住反而符合居住困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托底保障”核查时,并不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动迁房内实际居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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