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父母想要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有买卖、继承或者赠与等多种方式。由于买卖的方式税费最低,操作也较为简便,因此,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是最为常见的。那么,采取“买卖”方式过户,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
2017年老李两口子在儿子结婚后,跟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他们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子卖给了小两口,房屋总价51万。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原来啊,当初合同中有这样一条: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的,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老两口说,小两口并没有如期向他们交付房款,所以现在想要把房子要回来,而且还要他们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老李的儿子没有提出异议,儿媳妇却道出了实情,当初虽然是和老两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的意图,也没有支付房款,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方便过户,性质应该属于赠与。现在老两口又反悔了,是因为最近她和丈夫之间正在闹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前往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在二被告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二被告名下,再结合庭审时二原告均未提供诉前向二被告催要房款的证据,所以我们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二原告为了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二被告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卖房屋获得购房款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隐藏了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并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行为,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二原告的真实意思应是以买卖的形式达到赠与的目的。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法官努力促成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又结合本案案情向双方进行释法析理。二被告考虑到案涉房屋是二原告老两口的唯一一套住房,二原告也考虑当初在二被告新婚时将房屋过户给二被告的初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二被告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二原告,二原告也主动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