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一般有过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搬迁奖励等。
一般而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其补偿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格确定。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5、搬迁奖励;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该项不是法定的概念,是各地政府为实施拆迁而采取的措施)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案情简介:XXX一家因当地城镇建设而需占用其所居住的地点,但在商议中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补偿意见,而最终进入行政强制拆迁程序。于是,2009年2月24日中午13时XXX的父母在家时,拆迁人员在未检查屋中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开始对用推土机对XXX一家正在居住的房屋进行强行拆除,XXX父母二人随即前去劝阻,但两人马上遭到多人的殴打,其中XXX的母亲被打的昏死过去,XXX的父亲眼部、被打,头部受伤较重,眼、耳、口腔出血。由于事态的严重,此时一些闻迅赶来的村民也都过来围观,纷纷指责打人者。XXX的父亲年近六旬,面临房屋的强制拆毁以及妻子的严重伤势在激愤之下,在马路上拉了二根护栏横在马路上,要求市领导出面关注此事。赶来的交通对其进行了劝说,于是在的协助下,在事发半个多小时后,车辆陆续恢复通行;事发一个多小时后,XXX的父母被XXX接走,村民也随后不再围 人始料不及的是,等待XXX的父亲的暴风雨还远远不仅仅是适逢晚年“老无所居”、亲人被打“求助无门”的状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就像当头一棒,随着他的敲下这个本就已不堪一击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面目全非。
审理结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XXX的父亲煽动聚集数十名王家新村的居民在市新北区通江中路时代广场段用交通护栏设置路障阻止车辆通行,并阻碍现场民警劝说制止,造成通江中路交通中断近期2个小时,民警现场分流车辆3000余辆为由,认定其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随后,2010年9月初二审法院判决的下达,粉碎了XXX一家的仅存希望,终审判决认定XXX的父亲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说法:认定当事人有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XXX的的叙述以及提供的资料来看当事人没有聚众堵塞交通的行为,当事人虽采取了动用交通护栏设置路障阻止车辆通行的行为,但这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在求助无门时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好现场情形等待合法的处理方法,这或许激进,但在面对亲人被打、昏迷不醒、事态发展越来越不利的情形下,试问哪个处于同样境地的人还能保持冷静状态?另外,对于聚众的说法的认定是毫无依据的,事发当天XXX一家都感到十分意外,更别提有时间煽动其他人扰通秩序;至于其他村民的行为是不可能受到一个农民的言语而影响的,但出于人性的可怜、以及追求公正的角度,他们却可能因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为他人伸张正义。这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得到证实,XXX父亲之前并未与其他任何人联系,也未在当时案件发生时发表聚众扰通的言论,显然聚众也好,首要分子也好这些认定都是不攻自破的。
另外,对于情节严重的指控即“通江中路交通中断近2小时,民警现场指挥分流车辆3000余辆”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民警现场拍摄的录像,该录像共十段,其中显示交通被堵塞的部分只有两段,长度分别为5分53秒和1分40秒,此外,再无资料显示通江中路交通中断的具体时长。公诉机关完全有条件提供案发现场当时的BRT监控录像,该录像也完全可以显示出交通中断的具体时长,可是辩护人并没有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看到上述录像。
最为重要的是,交通被堵塞的情况,是本案中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没有明确证据,则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事实不予认定。
因而,从《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个要件都无法与XXX父亲的行为相对应。令人遗憾的是,最终申诉无罪的期盼随着2011年4月法院刑事裁定书的下达而完全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