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退伍军人阳阳房屋强拆赔偿安置元宵节再次开庭附: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质证意见

  年1月2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豫0181行初第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2021年11月,原告通过法院执行庭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刘朝阳、霞等人安置待遇的决定》,对于安置补偿问题并没有按照郑州中院(2021)豫01行赔终32号判决要求“在处理原告安置补偿问题时,应考虑到原告已经分户的实际情况,合理保障原告的基本居住权利”。被告仍然按一户给予安置,连调解时答应给予360平方米住房、20平方公建和60平方商业原告方不同意的安置意见也反悔不予安置,原告以65280元的价格先行购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被告还附加许多不合理条件不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基本居住权利。

  原告家两户600平方米,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候,被告只愿给刘朝阳一家三口补偿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面积和30平方商业面积的拆迁补偿安置,霞一家三口300平方米却不给安置房。2005年霞一家三口已经和刘朝阳分家、分户,刘朝阳和父亲一户分一半宅基房屋,霞一家三口分一半宅基房屋,霞被强拆宅基和房屋一半产权的合法使用人、合法所有人。原告两家六口人是两户独立户居民,10多年前已经分为两户,原告两家两户应享受“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基本待遇。被告按一户给予安置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面积和30平方商业显然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被告应按照巩政【2019】10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规定给上诉人两户每一户240平方、10平方公建, 30平方米商业房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1、霞与刘朝阳两户在2005年户籍已经分户,又是农业户口,17年前霞与刘朝阳两户分离已经得到村委和派出所的认可;

  2、街道办让村委在7日内认定霞与刘朝阳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是否符合分户及根据一户一策原则如何享受安置待遇作出认定,超出了村委的权限范围,也违反了中院的生效判决。

  1、村委安置待遇的决定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男女平等、侵犯了妇女和上门女婿及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超出了村委的权限范围。

  3、霞一家三口(三口均是本村农业户口、三口人均成年,孩子是年满18岁的男孩,抗洪先进、在校大学生)本身也符合于240平方安置房屋,十平方共建和30平方米商业的安置待遇;

  4、关于大黄冶村对刘朝阳等六人安置待遇决定并未按照郑州中院“应考虑上诉人已经分为两户的实际情况,合理保障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利”。

  5、霞与刘朝阳两户2005年已经分户,是被强拆宅基地房屋的合法共同使用人的共同所有人,应该享受“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待遇,给予每户各补偿240平方米安置房,10平房公建和30平方商业面积。

  大黄冶村开具的出嫁女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的几户与本案无关,因为霞户口一直在村里有土地,蔡国忠是入赘大黄冶村,并已经在2005年达到分户条件,村里没有给批复宅基地,导致现在两户一宅,刘朝阳与霞两户与村里户口没迁出的情况不同,应该享受拆迁安置。

  改造方案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分户但没有落实“一户一宅”的家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分户但没有落实“一户一宅”的家庭应该按照“一户一宅”让拆迁户的“居住条件有改善” 该城中村改造方案对原告不适用。

  质证意见:大黄冶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办法关键内容对“具分户条件”且 “已分户”但没有落实“一户一宅”的家庭如何安置没有规定,该关键内容对原告不适用。

  证据六、巩证【2014】26号《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附件3、《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

  2、对“具备分户条件”且 “已分户”但没有落实“一户一宅”的征地拆迁农民,缺乏住宅补偿安置具体意见。

  3、只能对合法征地拆迁适用,本案是非法强拆,不能让非法强拆者因非法行为获得比合法拆迁更小的成本。

  4、对于被非法强拆的赔偿,应该按照“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每户各补偿240平方米安置房,10平房公建和30平方商业面积。

  证据七、巩政【2019】10号《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附件3、《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

  1、该10号文件与2014年安置标准一模一样,五年才重新公布,且没有按照规定调整提高补偿安置标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

  2、对“具备分户条件”且 “已分户”但没有落实“一户一宅”的征地拆迁农民,缺乏住宅补偿安置具体意见。

  3、只能对合法征地拆迁适用,本案是非法强拆,不能让非法强拆者因非法行为获得比合法拆迁更小的成本。

  4、对于被非法强拆的赔偿,应该按照“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每户各补偿240平方米安置房,10平房公建和30平方商业面积。

  质证意见:该房屋核算明细表由财政局国土局街道办与村里进行测量登记,证明房屋面积为600平方,而本次拆迁补偿两户才给与240平方,明显违背拆迁土地管理法“居住有改善”的基本原则,不多反而少了居住面积。

  质证意见:郑州中院判决“应考虑上诉人已经分为两户的实际情况,合理保障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利”,原告两户房屋面积为600平方,而街道办给原告两户240平方安置房屋,十平方共建和30平方米商业。被告显然违反“居住有改善”的基本原则。被告应给霞与刘朝阳两户每户各补偿240平房米修房,10平房公建和30平方商业面积。

  质证意见:该判决责令巩义紫荆办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朝阳霞两户进行安置做出处理,但截止今日被告并未按郑州中院判决“应考虑上诉人已经分为两户的实际情况,合理保障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利”和 “居住有改善”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安置。

  质证意见:在刘朝阳申请强制执行,(2021)豫0181执3377号后,紫荆街道办已经给房屋附属物结清并付了利息,刘朝阳也把65280元交纳到街道办财物账户对其该户签订放弃协议,村委以霞一家三口不放弃房屋拆迁为由,未给予安置,严重侵犯了原告两户的基本居住权。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朝阳等六原告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朝阳等六原告诉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违法拆迁赔偿安置纠纷一案刘朝阳、霞等六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性质是非法强拆后的赔偿安置纠纷,而不是合法拆迁安置纠纷,必须让非法强拆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才能杜绝或减少非法强拆行为,才有利于依法行政。

  巩义市大黄冶村合法拆迁的安置原则是“一户一宅”,每户拆迁安置标准是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公建、30平方米商业用房。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参照“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标准给原告每户安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公建、30平方米商业用房。决不能让非法强拆者谋取到比合法拆迁更大的利益,必须让非法强拆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才能杜绝或减少非法强拆行为,才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否则让违法行为成本太低甚而至于让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中谋利,无异于纵容违法强拆,成为强拆违法利益的保护伞,这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

  二、原告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名义上是两户一宅,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达到“两户两宅”标准,这种情况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也应该按实际使用面积(两宅)赔偿。

  自然资源部《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解答: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6.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户”原则上应以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原告两户属于合法分户17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两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应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补偿和赔偿。

  三、被告的拆迁安置政策不完善,对原告的特殊情况没有规定。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安置的方案应达到原告两户六口人(实际为7口人)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被告的拆迁安置政策有按宅基的拆迁安置、有按人口的,也有按户的,是三项标准的结合共同实施,并不是仅仅按宅基补偿,被告的拆迁安置政策对于 “名为两户一宅、实际占有宅基面积已达到两户两宅”、没有对“一宅的两户实际具备分开批住宅条件而没有申报审批”的特殊村民有针对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刘朝阳一家三口和霞一家三口各有300平方米房屋,每户安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公建、30平方米商业用房才可能使原告居住条件不降低太多。

  依据《大黄冶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条件》二、确认条件(三)1.和4.原告霞一家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条件,属于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朝阳初中毕业即参军入伍,父母身体条件不好,霞招的入赘女婿蔡国忠在家侍奉父母,2005年蔡文杰出生,在本村读的小学,是巩义二中的优等生,今年18周岁考入大学。霞、蔡国忠、蔡文杰一家三口户口都在大黄冶村,2000年原告母亲因病早逝,2005年霞一家三口已经和刘朝阳分家、分户,刘朝阳和父亲一户分一半宅基房屋,霞一家三口分一半宅基房屋,霞被强拆宅基和300平法米房屋一半产权的合法使用人、合法所有人,两户六口人要求参照“一户一宅”原则,安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公建、3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的诉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五、被告给两户按一户安置,使原告两户六口人居住条件大为降低,是在谋取强拆违法利益,是在侵犯被强拆者基本的合法居住权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拆迁补偿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告两家被强拆房屋的面积共600余平方米,每户各300余平方米,且是窑洞和房屋相结合的冬暖夏凉的窑房结合房屋,合计600余平方米,被告给原告原协商拆迁安置房屋为120平米三套房,20平方米公建、60平方米商业用房,合计安置房面积360平方米,20平方米公建、60平方米商业用房是村里统一管理使用,远远没有原告家原有的600余平方米房屋面积大,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现在被告对原告两户按一户补偿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30平方商业,是在通过强拆谋取违法利益,原告刘朝阳一家三口是男孩,还准备相应国家号召生二胎、三胎,原告霞一家三口男孩已经成年(另外还有一个女孩没有上户口),给这样的两户每户仅赔偿安排1套住房,显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六、被告应该按照原告实际使用宅基面积达到“两户两宅”、“一户一宅”的实际情况,给予原告两户每户赔偿安置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30平方商业。

  被告给原告按2户赔偿安置,安置4套房480平方米,也远远没有原告被强拆的房屋面积大,达不到 “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基本原则,再加上每户10平方公建、30平方商业,也比原告被强拆的房屋面积小。所以原告一处宅基的实际使用面积是两处宅基的大小,已经分户17年符合分开建房的条件,不动产的确权依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的,原告两户实际是“两户两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两户正常安置面积,所以,被告应该按照“两户两宅”、“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标准给予原告两户每户赔偿安置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30平方商业。

  七、被告若不给原告按原告两户每户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30平方商业进行合理赔偿安置,被告应给原告住宅恢复原状或保障原告在原宅基地建房600余平方米。

  被告非常强拆是违法的,原告有权让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依仗强权不给原告合理合法的赔偿安置,就应该给原告重新安排和原宅基地大小位置一样的宅基地建房或给原告住宅恢复原状或保障原告在原宅基地建房。被告应允许原告在原宅基地上恢复600余平方米的建筑并保障原告的水通、路通、电通、网线通和排水通畅,并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确权,保障原告的正常的居住生活。

  总之,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安置方案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被告的行为是非法强拆,不能让非法者占便宜,否则就会助长非法强拆之风,必须让强拆者付出代价,才可以保护被强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土地管理法》“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得以正确实施,才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才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才可能建设好法制政府、法制社会、法制国家。请法院对被告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安置方案,直接予以改判为给予原告两户每户赔偿安置2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公建、30平方商业。

相关阅读

  • 绍兴房屋拆迁公告

    绍兴房屋拆迁公告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23〕5号),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四、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业主...

    2024.04.17 18:21:16作者:adminTags:房屋拆除公告范本
  • 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是国家城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城市规划后,预拆迁前发布的一种行政公文。房屋拆迁公告行为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只有合理的制作拆迁公告,让广大群众信服才能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拆迁公告是国家城建...

    2024.04.17 00:57:06作者:adminTags:房屋拆除公告范本
  • 上海五大动迁房版块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上海五大动迁房版块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说起上海的动迁房,可能大家对它的印象不太好,例如:地段偏远,小区品质不行,群租房多,配套不完善,出行不便......   比如说,我们在上海买一套500万左右的商品房,税费方面就得30万左右,一台奥迪A4L...

    2024.04.15 16:36:26作者:adminTags:上海动迁房
  • 上海动迁房买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上海动迁房买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摘要] 由于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由以前五年后允许过户改为三年,出现一波上海动迁房买卖的高峰。上海动迁房买卖限制严格,那么,上海动迁房买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由于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由以前五年后允许过户改...

    2024.04.15 03:50:07作者:adminTags:上海动迁房买卖
  • 拆迁安置房的购买与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的购买与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而建造的,因此其产权和交易年限有一定的要求。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该房屋需要已经领取房屋所有产权证,且需要满足上市交易年限。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年限为5年,也就是说,购买拆迁安置房...

    2024.04.13 20:20:46作者:adminTags:上海动迁房买卖
  • 上海的动迁房能不能买?看完这篇你就明白了

    上海的动迁房能不能买?看完这篇你就明白了

      我是沪叔,拥有多年上海房产研究和投资经验,长期持续关注上海地区的楼市信息,熟悉购房政策、买房策略和学区房信息,欢迎关注及交流。   提问:沪叔,您好!坐标上海,我想问一下,上海的动迁房能不能买啊?在杨浦工作...

    2024.04.12 11:44:13作者:adminTags:上海的动迁房敢买吗
  • 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是  还是具体部门

    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是 还是具体部门

      拆迁安置补偿主体指的是 *** 和拆迁的官方机构。在拆迁中, *** 和拆迁的官方机构会协助负责收回房屋和土地,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在中国,拆迁安置补偿是国家实施公共利益侵占的一种手...

    2024.04.11 20:04:33作者:adminTags:回迁安置的主体
  • 盼头来了!周浦这里1256套安置房打下第一桩

    盼头来了!周浦这里1256套安置房打下第一桩

      该地块的土地储备于2017年启动,区域范围内涉及多家企业拆迁、居民动迁,一直是区、镇两级政府的牵挂,并下定决心要解决的重点民生问题。   该项目南至横桥路、09-02地块、东至09-03地块、西至建韵路、北...

    2024.04.10 09:52:09作者:adminTags:周浦动迁房

添加新评论